行政上,鄉鎮基本平等。其實鎮在各方面都比鄉大很多。壹個鎮通常由幾個到十幾個鄉鎮組成。
鄉鎮同級,同科級。鄉鎮是我國最基層的行政機構,壹頭連著城市,壹頭連著農村。他們在農村乃至整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基礎作用。他們是黨和政府與人民之間的紐帶。壹個鄉鎮壹般由幾個行政村組成,人口在5000到20000之間。區域面積相對小於壹個鎮,人口少於壹個鎮,經濟相對薄弱,農業人口占主導地位。
鎮政府和鄉鎮政府的區別:
1,人口構成不同,雖然管轄對象構成相同,但鄉鎮所包含的非農業人口比例很低,而鎮非農業人口比例高,這恰恰是鄉鎮改革的重要指標。經濟總量不壹樣。壹般情況下,壹個鄉鎮的經濟總量遠遠低於壹個鎮。
2.農業經濟比重不同。壹般情況下,鄉鎮的農業經濟比重遠遠高於鎮。該鎮的經濟主要以工業經濟為基礎。
3.人口不壹樣。壹般來說,壹個鄉的人口遠遠低於壹個鎮的人口。這個鎮的人口比那個鄉的人口多得多。
4、小鎮地理位置優越,比如人們常說的小鎮與小鎮相連;鄉是鄉和鎮的連接;從這個習慣用語就可以看出對了。雖然鄉和鎮都是壹個級別,都是坐在壹個板凳上,但是說到和城市打交道,鎮就比鄉近了壹步。
5.範圍不壹樣。兩者同屬壹級行政機關。鎮政府和鄉政府是壹個級別的,鎮經濟比鄉大,鎮委總書記也是高度匹配的。鄉鎮政府機構有黨委和政府兩個職能,黨委領導政府工作。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針政策的領導,幹部的選拔、考核和監督,經濟和行政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
6.鄉鎮壹般是鄉村建制,以農業生產為主,居民多為農業人口,有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城鎮壹般是工農業生產並重的城市建制。區域面積大,人口多,經濟發展好,有壹定的工商業區。除了村民委員會之外,它下面還可以設立居民委員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並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開展協同立法。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綱要、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監督政府債務,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和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和民族事務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副省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當選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
(十壹)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鞏固中華民族認同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流交往,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第十二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和項目;
(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民政工作的實施方案;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議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十)撤銷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壹)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二)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三)構建牢固的中華民族認同感,促進各民族之間的廣泛交流和交往,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14)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它選舉的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