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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19職能處室:

(1)辦公室。綜合協調局內重要政務和事務;負責文秘工作、政府信息、政務督查、保密和檔案的日常運行;承擔重要會議組織、安保、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公務接待、政府信息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牽頭辦理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建議;綜合管理新聞宣傳工作;綜合行政管理的政府門戶網站;負責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的財務指導和監督;在全市率先實施人才專項資金分配方案;負責全市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聯系指導局相關學會(協會)及其他學會。

(2)人事部門。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工資、職稱評定和聘用、計劃生育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負責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目標管理考核;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和獎勵;負責幹部職工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3)政策法規司(行政審批服務司)。牽頭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擔本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牽頭征求局外規範性文件意見;領導局機關的調查研究工作,參與局機關重要文稿的起草;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動態的收集和綜合研究;牽頭承辦行政復議、應訴、賠償和處罰聽證等相關法律事務;承辦市本級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普法,指導和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組織協調局的法律顧問和專家咨詢;負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貫徹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局機關行政審批制度;負責協調局機關行政審批等相關工作。

(4)計劃財務部(綜合計劃部)。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和工資增長的中長期規劃;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部門各類統計數據的匯總分析、審核確認工作,定期發布統計數據和發展預測報告;制定並實施全市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規範和標準;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分析和預警,並制定對策;牽頭起草中央、省、市財政專項資金(不含人才專項資金)分配方案,負責專項資金使用效益評價;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

(5)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司。制定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區域有序流動的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勞動保障基層工作平臺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負責境外人員(不含專家)的入境和就業管理;制定全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劃和支付標準;制定利用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和穩定就業基金的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和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保持穩定的就業形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面的農民工工作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率先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承擔就業創業聯席會議辦公室和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公務員考試交流辦公室。制定和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轉崗調任、交流回避、職務任免、崗位聘任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組織實施《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市直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轉崗審核、崗位定級、交流回避和日常登記等工作;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和公務員聘任制管理;負責縣(市、區)非領導職務設置方案的審核;參照公務員法,負責市級機關和政府系統處級非領導職務的審核和考察工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負責機關系統、事業單位的審批和人事過渡工作;參與公務員信息的統計管理;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7)公務員考試培訓司。制定和實施公務員考核、培訓、辭職辭退、獎懲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組織制定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計劃和標準;負責和指導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承辦市級機關公務員的年度考核、辭職辭退、表彰、獎懲;負責政府的表彰和獎勵工作;負責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負責公務員的申訴和控告。

(8)人才開發與市場部。綜合管理全市政府部門的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人才工作的宏觀政策和人力資源開發規劃,牽頭對縣(市、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人才開發目標管理進行考核,負責人才開發指導性信息的編制和發布;組織實施全市緊缺急需的大型人才開發活動和高層次人才引進項目;組織區域人力資源開發的交流與合作;擬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參與全市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和企業人才的統計;指導和管理專業中介組織;負責人才的引進和調配;承擔溫州省(部)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審核調配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相關特殊人員的安置工作;牽頭制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擬定市屬國有運營公司公開招聘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國有運營公司招聘計劃的備案、審核及用工手續的辦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大學生村官選拔考試工作。

(9)軍官安置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營級以下專業技術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轉業軍官家屬安置的協調工作;擬定全市軍轉幹部教育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溫州省部屬單位轉業軍官的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政策措施,做好信訪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的綜合管理;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制定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完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競賽;擬訂全市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等級的考核和鑒定;擬訂全市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承擔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管理,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的青年專家的選拔管理;負責專家管理服務;負責全市博士後工作的綜合管理;擬訂留學人員回國在溫州工作創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留學人員創業園;組織留學回國人員申報國家和省人才引進計劃和創業項目資助;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落實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政策法規,管理和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資格考試工作;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負責資格審查和資格審查條件;承擔博士後辦公室和職稱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人事管理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事業單位聘用政策,負責實施事業單位聘用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的實施和市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崗位競爭、培訓、獎懲、考核、投訴和申訴等政策法規並指導實施;制定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公開招聘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級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招聘計劃的備案和審核,辦理錄用手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參與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的統計工作;承擔市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3)勞動關系部。制定涉及勞動關系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制定全市勞務派遣管理辦法;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特殊工作時間審批操作規範,指導工時制度、職工休息休假制度、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的制定;指導用人單位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組織和監督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定期組織確定勞動力市場的工資價格;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承擔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4)工資和福利部。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退休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全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資收入分配;率先推進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政策;牽頭制定全市公務員與企業對口人員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負責制定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分類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各地方、各部門、各機關、各事業單位的工資收入分配;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負責審核納入市級統壹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政策,辦理縣處級幹部退休手續;指導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活動中心的日常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部(農村社會保險部)。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勞動者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繳費費率確定、基金征繳辦法、個人賬戶管理、養老金調整等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落實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非因工傷殘職工、企業精簡生活困難人員的待遇政策和支付(補助)標準;負責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和從事年限的認定;負責城鎮視同繳費年限的審批;指導企業年金工作開展,受理企業年金計劃備案;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六)醫療保險部。擬定醫療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推進市和城鄉統籌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和醫療服務項目的範圍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管理和服務措施並監督實施;擬訂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公務員醫療補助和退休人員、醫護人員及子女統籌醫療的醫療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的監督檢查;負責市級醫療機構和藥店的資質審查;承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生育保險部門。擬定全市工傷、生育保險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工傷預防、鑒定和職業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和監督管理辦法;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組織實施因工傷殘程度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負責溫州市市屬及下屬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認定;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運營、支付、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監管網絡和監督舉報制度,查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違紀案件;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仲裁信訪辦公室。統籌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政策;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以及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和認定;指導和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參與處理勞動人事仲裁案件;負責處理來信來訪,分析輿情;指導安全體系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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