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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推出的官方卡怎麽用

重慶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深化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規範預算單位財務管理,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加強財政資金監管,根據《重慶市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渝財行〔2002〕80號)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2002〕1999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市級預算單位職工經單位審核確認後,以個人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的信用卡,主要用於日常業務支出和財務報銷。員工個人作為公務卡的持有人(以下簡稱“持卡人”),承擔與用卡相關的責任。

第三條預算單位應當在市級公務卡業務代理銀行(以下簡稱“發卡行”)中選擇壹家銀行作為自己的公務卡發卡銀行,簽訂公務卡代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條辦理公務卡的範圍是經市級預算單位審核確認的單位職工。單位聘用的員工可根據發卡行的相關規定,經單位批準後,開通公務卡。

第五條所有公務卡均為銀聯標準信用卡,銀行專用識別號(BIN)以“628”開頭。

第六條市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實施公務卡結算目錄的通知》(渝財行[2013]39號),加強財務管理,規範實施公務卡結算,減少現金使用。市級預算單位要根據銀行卡受理環境的改善和普及情況,積極擴大公務卡使用範圍。

第七條與公務卡管理相關的信息維護、財務報銷、資金劃轉等,通過市財政局開發的公務卡支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公務卡系統”)辦理。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八條市級預算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個人申請、單位確認、銀行經辦、個人簽訂協議”的流程,組織本單位職工統壹向發卡銀行提出申請。

第九條未經市級預算單位正式文件確認,發卡行不得與該單位職工個人簽訂協議或開立公務卡。

第十條市級預算單位有員工新增、調入和退休的,在聘用和停止聘用相關人員時,應及時組織辦理公務卡的申領或註銷手續。

第十壹條公務卡信用額度由市級預算單位根據銀行卡管理規定和業務需要,與發卡行協商確定。每張公務卡的信用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不低於2萬元。持卡人應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免息還款期內先還款後還款。

第十二條公務卡實行“壹人壹卡”實名制管理。公務卡的卡和密碼由持卡人保管。公務卡遺失或損壞後,個人應到發卡銀行申請補辦,並通知單位財務部門及時更新公務卡管理信息。

第十三條發卡行應及時提供公務卡支出、資金收付、還款提示等重要信息,並按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按月提供公務卡對賬單。

第十四條持卡人對公務消費交易有疑問的,可根據發卡行相關規定進行交易查詢。

第三章支付管理

第十五條具備刷卡條件的持卡人在購買商品、服務等公務活動時,應在公務卡信用額度內使用公務卡進行結算,並取得公務卡刷卡憑據和*等相應的財務報銷憑證。

第十六條持卡人公務卡單筆信用消費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人民幣。如工作中有特殊需要,應分期支付或報銷後支付。

第十七條在特殊情況下,公務卡授信額度不能滿足支付需求時,持卡人可提前向單位財務部門提出申請,發卡行將根據單位財務部門的有效證明臨時增加持卡人的授信額度,增加授信額度的數量、有效期等具體事宜根據發卡行和單位財務部門的意見辦理。

第十八條公務卡原則上不允許透支現金。持卡人因執行公務等特殊情況確需透支取現的,應當經單位財務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透支取現業務產生的手續費及利息由持卡人個人承擔。

第十九條個人消費可以用公務卡結算,但不允許辦理財務報銷手續。預算單位不承擔持卡人個人消費行為造成的壹切責任。

第四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條持卡人使用公務卡結算所有公務費用,到單位財務部門報銷的時間應不遲於公務卡到期還款前3個工作日。因個人費用報銷不及時而產生的利息、罰款等費用,以及由此對個人信用造成的影響,由持卡人自行負責;因持卡人所在單位未及時報銷利息、罰款等費用,以及由此對個人信用造成的影響等責任,由所在單位承擔。

第二十壹條持卡人申請公務卡報銷時,應填寫專用報銷審批表(由單位財務部門設計制定),附信用卡憑證和*等相應的報銷憑證,按照單位財務部門規定的財務報銷程序進行審批。因特殊情況未使用公務卡結算對應的公務費用的,必須書面說明,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方可報銷。

第二十二條單位財務部門應按照現行管理制度和市級公務卡結算目錄的規定,對員工的公務卡消費合規性進行審核,符合報銷條件的予以報銷。不符合報銷條件的部分不予報銷,持卡人自行承擔還款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報銷條件的公務卡消費支出,單位財務部門應不遲於公務卡到期還款日前2個工作日辦理報銷和資金劃轉,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1)單位財務部門通過公務卡系統編制公務卡“還款計劃表”電子數據,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的紙質“還款計劃表”,提交給發卡行,作為向指定公務卡還款的依據。預算單位公務卡報銷采用網銀模式的,可按照與發卡行簽訂的協議執行。

(二)公務卡《還款計劃表》電子數據與紙質《還款計劃表》必須保證信息壹致。預算單位向發卡行提交的紙質《還款計劃表》必須直接從公務卡系統打印,不得使用單獨編輯或下載的《還款計劃表》。

(3)報銷資金已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由單位財務部門在公務卡系統中生成授權支付指令和支票,提交至單位零余額賬戶銀行,將資金劃轉至發卡銀行;報銷資金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另行開具支票,通過其他相關賬戶將資金劃轉至發卡銀行。

(4)發卡行根據預算單位提交的公務卡“還款計劃表”數據,在收到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或其他相關賬戶劃轉資金的當日,將資金分解劃轉至指定公務卡。

第二十四條發卡行因特殊原因無法當日將資金轉入指定公務卡的,應於次日上午聯系預算單位核實情況,重新撥付資金。如2個工作日內資金無法劃轉,發卡行應及時將資金退回預算單位。

第二十五條對符合單位財務管理要求的員工,單位財務部門應將貸款資金轉入員工公務卡,不得出借現金。對已納入市級公務卡結算目錄的公務費用,因特殊情況無法刷卡支付,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符合報銷條件的,報銷資金應轉入員工公務卡,不得以現金形式報銷。

第二十六條持卡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回單位辦理報銷手續的,由單位財務部門在單位領導批準後,在免息還款期內將需報銷的資金轉入持卡人公務卡,持卡人回單位後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發卡行應按月向預算單位提供公務卡報銷信息報表。對賬單根據付款單號、日期、姓名、卡號、報銷金額編制。

第五章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市財政局在公務卡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務卡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市級公務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市級預算單位改革。

(二)制定市級公務卡業務代理銀行的準入條件,確定合格的代理銀行名單並向社會公布。指導發卡銀行做好公務卡的系統建設和信息傳遞工作。

(三)開發和維護公務卡系統,做好市級預算單位使用公務卡系統的培訓和指導工作。

(四)加強財政資金監管,督促市級預算單位規範使用公務卡。對重大問題進行調查或組織核查。

(五)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協調解決公務卡改革的相關問題。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公務卡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壹)配合市財政局制定全市公務卡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市級公務卡管理辦法,* * *配合推進公務卡改革。

(2)加強對中國銀聯重慶分公司和發卡行公務卡應用推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推動中國銀聯重慶分公司和發卡行完善公務卡信息系統建設,提升公務卡業務服務水平。

(3)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指導中國銀聯重慶分公司配合發卡行采取技術管控措施等方式,有效防範公務卡風險;引導發卡銀行加大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務商部署POS機的力度,提高公務支出集中地區和區域的銀行卡受理商戶滲透率,促進公務卡良好用卡環境的營造。

第三十條市監察局主要負責公務卡管理工作:

(壹)配合市財政局制定全市公務卡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市級公務卡管理辦法,* * *配合推進公務卡改革。

(二)將市級預算單位和區縣公務卡落實情況納入懲防體系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三)根據工作需要,對預算單位執行公務卡改革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壹條市審計局在公務卡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壹)配合市財政局制定全市公務卡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市級公務卡管理辦法,* * *配合推進公務卡改革。

(2)將市級預算單位和區縣公務卡執行情況納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三)根據工作需要,對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三十二條發卡行在公務卡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1)按照重慶市公務卡改革的政策要求,定制公務卡,開發和維護與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相銜接的公務卡系統,確保信息傳遞的及時性、準確性和保密性。

(二)與預算單位簽訂代理協議,為預算單位和持卡人提供及時、準確、規範、便捷的優質服務。

(三)加強與公務卡管理相關的內部制度規範和信息系統建設,規範公務卡消費信息的采集、存儲和傳輸管理。

(四)加強對公務卡業務銀行和基層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建立客戶服務責任制,提高公務卡業務的服務質量。

(五)加大銀行卡受理市場建設力度,積極擴大POS機受理規模和布局範圍,引導銀行卡受理商戶規範使用POS機,為公務卡營造良好用卡環境。

第三十三條中國銀聯重慶分公司在公務卡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協調重慶銀行卡產業各方加大銀行卡受理市場建設力度,積極擴大POS機受理規模和布局範圍,引導銀行卡受理商戶規範使用POS機,為公務卡營造良好用卡環境。

(2)優化跨行轉賬清算系統,確保商務卡交易資金清算及時準確。

(三)聯合銀行卡行業各方力量,加強宣傳,提升服務質量,做好公務卡推廣應用工作。

第三十四條預算單位在公務卡管理方面主要負責:

(壹)制定本單位公務卡結算實施辦法,認真做好本單位持卡人的宣傳和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卡。

(二)選擇本單位公務卡發卡銀行,簽訂公務卡代理協議,維護公務卡管理相關信息。

(三)規範單位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市級公務卡結算目錄規定,加強公務支出報銷審核。

(四)督促單位持卡人規範使用公務卡,及時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五)每月與發卡行核對公務卡報銷信息。

(六)接受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持卡人的主要職責是:

(1)按規定申領公務卡,妥善保管卡和密碼,承擔因個人保管不當造成的公務卡相關責任。

(二)辦理公務支出,應當按照市級公務卡管理辦法和公務卡結算目錄的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和報銷,並接受單位財務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協助單位財務部門及時歸還公務卡。因調動、辭職、退休等原因離開單位的,應當按照單位要求清理並妥善處理公務卡的債權債務。

(四)遵守國家有關銀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規範使用公務卡。

第三十六條禁止發卡行和中國銀聯重慶分公司泄露與公務卡相關的各類數據;嚴禁預算單位違規辦理公務卡報銷業務或查詢、泄露本單位公務卡持卡人個人消費信息;嚴禁持卡人違規使用公務卡、惡意支付或將非公務費用用於公務報銷。違反規定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七條發卡銀行未執行本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應當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發放公務卡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市級預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發卡銀行有權停止其公務卡的使用,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如果持卡人有多次逾期等惡意透支行為,發卡銀行有權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區縣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公務卡管理辦法。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關於印發的通知》(渝財庫〔2008〕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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