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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促進科技創新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和優化科技創新環境等活動。第三條促進科技創新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導、市場導向、產學研聯動、全社會參與的原則,重點發展海洋經濟、完善創新體系、培育創新主體、培養創新人才、優化創新環境。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推進科技創新的協調機制,保障科技投入,促進科技創新。第五條市、縣(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市、縣(區)科學技術協會和社會科學聯合會協助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進科技創新。第六條鼓勵境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國(境)內外的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或者捐資參與本市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全社會弘揚崇尚科學、尊重人才、勇於創新的社會風尚,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青少年的科學技術教育,提高他們的科技創新能力。鼓勵和支持離退休科技人員的科技創新活動。第二章科技創新指導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科技創新發展規劃,應當確定科技創新的發展目標、任務、投入、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編制科技創新發展指南,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科學技術的產業發展政策時,應當征求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的意見。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R&D投資補貼制度,根據企業在R&D投資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以及知識產權的質和量,給予企業R&D投資補貼。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支持國內外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依法在本市設立各類科研機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產業化。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人才、場所等方面支持建立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新服務平臺。

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實現資源的開放、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為科技研發和創新成果產業化提供技術服務和支持。第十四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聯合設立研究開發機構,或者通過委托開發、聯合開發、組建經濟實體、產學研戰略聯盟等方式,加強產學研合作。第十五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圍繞海洋經濟發展的關鍵技術問題,加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安全與環境保護、海洋工程技術等領域的技術研究與開發。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通過獲得和運用專利、版權、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其創新成果。

引導企業加強企業專利戰略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支持企業申請國際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第十七條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將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轉化為標準。鼓勵企業采用國際或國內先進標準,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

對主導或參與制定(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以及在其他標準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十八條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或者獎勵基金。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公益性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市和縣(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技術獎設立和運作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第三章科技創新人才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圍繞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制定科技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等相關政策,建立人才留用長效機制,為人才在創業創新、住房保障、社會保障、配偶就業、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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