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倡導環境保護,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堅持倡導、鼓勵、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在黨委統壹領導下,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社會* * *參與,形成* * *建設,* * *治理,* * *享受的長效機制。第五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文明行為宣傳計劃和方案;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三)對促進文明行為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報告;
(四)組織開展宣傳、表彰先進典型文明行為等活動;
(五)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對有關部門履行文明行為促進職責的建議、投訴和調查;
(六)其他促進文明行為的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倡導文明行為。第六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各自的管理規約和社區守則,引導成員參與文明行為的倡導。第二章規範與倡導第七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文明執法規範,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和管理,提升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規範執法,遵守下列規定:
(壹)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二)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執法標誌;
(3)使用文明語言,舉止得體;
(四)駕駛(乘坐)執法車輛遵守交通規則,不妨礙交通,確保安全,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五)不得擅離職守;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八條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應當制定文明服務標準,公開服務承諾,公示服務流程和指南,建立服務評價制度和投訴處理機制,樹立文明形象。第九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公共場合著裝整潔得體,行為符合公共禮儀,文明使用公共設施;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電子設備時,不發出噪聲;
(3)在等待服務或參加活動時,遵守秩序,服從管理;
(四)遇有緊急情況,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聚集、不圍觀;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十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機動車應當禮讓行人,規範使用燈光喇叭,在積水路段低速行駛,依次通過擁堵路段,遇緊急情況不強行超車、突然變道、急停,主動避讓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
(二)駕駛非機動車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不得逆向行駛,不得長時間平行行駛和追逐打鬧,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三)駕駛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帶或者頭盔;不要用手使用通訊工具;不要超載或超速;不要向車外扔東西;
(四)公共客運車輛和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職業規範,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整潔,按照規定的路線和速度行駛,在規定的站點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並按規定收費;
(五)按交通信號燈行駛,在人行道上行走;過馬路時,要快速安全地通過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不要低頭看手機或接電話;不亂穿馬路,不穿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在車道上停留或玩耍;
(六)不損壞* * *享受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使用後在指定地點有序停放;
(七)不在車行道或者有交通信號燈的路口兜售、散發物品或者乞討;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