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安全生產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組織實施本條例。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專項規劃,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
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負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第八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轄鎮街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本市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公益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對安全生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安全生產的責任和保障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壹)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
(六)從業人員已經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條件。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壹)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安全生產文件制度;
(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登記整改制度;
(八)勞動安全防護設備和管理制度;
(9)應急救援系統;
(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壹)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運輸、電力、冶金等高危行業的礦山、施工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費用。安全費用列入生產成本,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或者安全費用應當用於下列安全事項:
(1)工程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4)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
(五)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事故隱患評估整改;
(六)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和應急救援演練情況;
(七)保證安全生產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