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離婚,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分割給配偶,配偶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終止作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主體,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作為申請執行人。第五條因合並導致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六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分立,新的管理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根據分立協議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七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清算或者破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分配給第三人,第三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撤銷機關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申請,繼續履行職能的單位申請變更、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的申請,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由其他單位承擔的除外;沒有繼續履行職能的主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主體不明確,作出撤銷決定的主體申請變更並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九條被執行人申請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並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債權,第三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條作為執行主體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取得遺產的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其他主體為執行主體,並在該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被執行人申請將自然人財產的保管人變更為被執行人,並在代管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壹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合並而終止,被執行人申請變更現有的或者新設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分立,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分立後新設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其投資人作為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作為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執行。
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是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該名稱經營者的財產。第十四條作為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普通合夥人為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並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五條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負債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其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第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非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被執行人依法變更或者追加對非法人組織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的申請,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