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法律規定了居住。我國《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自己的住所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這個規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唯壹住所原則,即自然人依法只有壹個住所。因此,自然人有多個住所,或者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應當依法確定其中壹個為法定住所。
2.壹般情況下,自然人的住所地為其住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住所。”戶籍,早在中國古代,到今天已經比較完備。我國現在的戶籍是指登記在冊的戶口登記簿,也就是“戶口本”。它其實是壹個法律文件,主要用來確定壹個人的法律地位。壹個人在這裏的法律地位是指國家賦予他參與民事活動的各種基本權利。而且中國的戶籍也決定了壹個人在其他活動中的權利。
3.在現實生活中,自然人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居住在住所以外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其住所地不壹致。此時,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從住所地起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醫的除外。”
對公民即自然人的住所進行界定,在民法上具有重要意義。總而言之:
(1)可以確定公民失蹤和死亡的日期以及法院的管轄範圍。確定壹個公民是否失蹤或者死亡,應當以他是否離開戶籍所在地未知為前提。《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失蹤,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信的情況。對於臺灣省或國外,無法正常溝通,不得宣告下落不明死亡。”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的,該公民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同時,《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居住地與居住地不壹致的,由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六條第1款規定:“宣告判決之日為死亡之日。判決書除發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宣告。”
(2)居住地決定了婚姻登記管理的空間標準。例如,我國1994《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3)住所地決定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和債務履行地。比如《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第四十二條:“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使用家庭財產進行投資,或者收入的主要部分為家庭成員享有的,其債務應當以家庭財產清償。”
(4)住所地人決定擔任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第四款:“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5)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管轄的依據之壹,確定民事法律文書的送達地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二節在專章和專節中規定了與居住地有關的問題。
(6)住所在合同條款中也很重要。比如我國《合同法》第12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7)是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適用的空間標準。例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在中國結婚並定居的華僑,由結婚地所在國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結婚地所在國法院拒絕受理離婚訴訟,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者壹方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這些都與戶籍密切相關。可見,住所是壹個法律概念,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自然人有住所,法人也應該有住所。法人作為壹種現象,早在商品經濟發展時期就已經存在。現在,幾乎所有國家都有法人制度。法人已成為國際通用術語。中國建立了法人制度。
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與自然人壹樣,可以作為主體參與民事活動。作為法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四條:“法人的住所,是指其主要營業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只有壹個辦事處的,以辦事處所在地為住所,法人同時有多個辦事處的,以其主要辦事處所在地為住所。所謂總辦事處,是指在幾個辦事處中處於中心地位的辦事處,是指導法人業務的機構。根據相關法人登記法律法規,企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的住所為登記事項。因此,這兩類法人的住所地以登記記錄為準。
法人住所制度與自然人住所壹樣,其價值在於使法律關系集中統壹,便於處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