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利用土地獲利後,與發包方分享收益。土地使用權是指通過繳納租金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與經營無關,收益也可以壟斷。
2.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土地使用權的範疇,發包方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是發包方將土地承包給承包方的前提條件。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使用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方通過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對農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壹條規定,為了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的、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方取得承包經營權後,人民政府應當頒發承包經營權證,確認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經營權。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哪些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法律規定主要在民法典中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以招標、拍賣或者協議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有哪些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或者劃撥的方式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或者劃撥的方式設立。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法律客觀性:
根據土地的用途,法律規定了不同的最高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可見,居住用地產權人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實際享有永久土地使用權;對於非居住用地(即租賃期為50年、40年的土地),只規定“依法辦理”。未來法律中如何規定續期還不得而知,但應該可以預見的是,非住宅用地不會像住宅用地壹樣,到期後無條件自動續期。所以買商品房或者商住兩用房的話,要註意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不會自動續期,可能還要交土地出讓金。購房者要明白以下幾個問題:第壹,住宅房屋並不都是居住用地。房屋類型是“住宅”,但不代表土地用途是居住用地。因為土地是“綜合用地”,按照規劃審批還是可以建商品房和住宅的,可以建商住,可以建部分住宅,也可以建部分商品房,但是土地使用權只有50年。第二,土地使用權期限從拿地時算起,而不是從房產證頒發時算起。開發商拿地,然後去施工,最後交房辦小產證,至少要兩到三年。因此,購買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要扣除之前的年限,實際取得的只是剩余的年限。並且二手房買家的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要扣除其家庭累計使用時間,也就是剩余年限三、爛尾樓土地使用年限普遍大幅縮水。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房地產開發熱潮中,許多項目因缺乏後續資金而被叫停。此後,項目轉讓後,重新推向市場。房子雖然可以重建,但土地使用權期限並沒有延長,所以這類房產的剩余土地使用權期限往往只有30年左右。四。住宅用地轉為非住宅用地雖然開發商取得了住宅用地,但並非不能改變土地用途。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出讓人同意,並經國土規劃部門批準,就可以改變土地用途。當然,相關部門不會隨隨便便同意開發商改變土地用途的要求,但土地用途可能會因為城市規劃的變化和壹些樓盤的長期狀態而改變。所以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房屋預售時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但拿到小產權證書後就變成了綜合用地。五、開發商在土地使用權問題上的違約責任。我國實行“產權相連”制度,即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因為實踐中存在土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縮水的情況,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應根據以下情況區分:開發商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已明確告知買受人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的,買受人不能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土地的用途和年限,然後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的,無論是開發商主動申請變更還是國土規劃部門依職權變更,開發商都應當因合同的相對性向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