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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提升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鐘發[2015]22號)和《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幹意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SASAC)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在境外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和股權投資。本辦法所稱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根據中央企業章程和投資管理制度,由董事會決定的境外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並經SASAC確認和公布的企業主營業務;非主營業務是指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經營。第三條國資委(SASAC)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作規範、風險控制有力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管體系,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推進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綜合監管。第四條SASAC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加強戰略規劃指導,明確投資決策程序,規範境外經營行為,加強境外風險管控,推進走出去模式創新,制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監督檢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重大境外投資項目後評估,對違規境外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嚴重不良影響的,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者、執行者和責任主體。中央企業要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科學制定境外投資計劃,研究制定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切實加強境外項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資風險防控能力,組織境外檢查和審計,按職責追究責任。第六條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遵循以下原則:

(1)戰略指導。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國際化經營規劃,堅持聚焦主業,註重國內外業務協同,提升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2)符合法律法規。遵守中國和投資所在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商業規則和文化習俗,合規經營,有序發展。

(3)能力匹配。投資規模與企業的資本實力、融資能力、行業經驗、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相適應。

(4)合理回報。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加強投資項目論證,嚴格投資過程管理,提高投資收益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第二章境外投資監管制度建設第七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境外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境外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境外投資的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4)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五)境外投資信息管理系統;

(六)境外投資的風險管控程度;

(七)境外投資項目竣工、暫停、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關聯企業境外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和管理制度。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送SASAC。第八條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和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境外投資管理信息化水平,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境外投資項目全覆蓋動態監測、分析和管理,實時監控項目面臨的風險,及時預警,防患於未然。中央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向SASAC提交的相關紙質文件和材料,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電子版。第九條國資委(SASAC)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並公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殊監管類境外投資項目,實施分類監管。中央企業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的境外投資項目;對列入特別監管負面清單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提交SASAC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以外的境外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中央企業應當在SASAC發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更加嚴格、更加具體的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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