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法有哪些新規定?
《民法典》對離婚做出了以下新的規定:
1.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離婚後夫妻壹方反悔離婚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壹方在分居壹年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增加壹方配偶揮霍的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給揮霍的壹方。
民法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壹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92條壹方侵害夫妻財產的法律後果* * *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離婚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第二,關於夫妻債務的規定
夫妻雙方以相同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以相同意思表示事後追認所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債務。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該債務屬於同壹夫妻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需要離婚的情況,要註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要時維護自己離婚財產的財產利益。
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1077條(第五部分婚姻和家庭)規定了離婚的冷靜期。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1088條規定,離婚經濟賠償時,夫妻壹方負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民法典》第1079條(第五部分婚姻和家庭)_離婚訴訟。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