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並不是指合同本身就是法律,而是指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誌符合國家意誌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意誌以約束力,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依靠國家的強制力,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哪裏?
1,合同對雙方的約束力。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表現在權利和義務兩方面。
即根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和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這些權利還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抗辯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當事人還有權在對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獲得救濟。
另壹方面,合同產生的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當事人必須履行。拒絕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或者擅自變更、解除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所以它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合同當事人只能向對方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合同義務,第三人也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承擔義務。
3.合同生效後的法律效力還表現在,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必要時人民法院還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使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履行義務,並對對方進行救濟。
合同的有效狀態有哪些類型?
1.效力未定的合同
這類合同主要涉及締約壹方的締約能力不足,包括:
(1)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未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該合同不發生效力。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不追認,即合同不生效;
(2)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被代理人未表示的,視為不追認。
2.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代理行為有效。所謂合理的相信,是指相對人對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不知情,並基於通常的觀察確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3.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合同
這種規定是基於民法的公平原則,對被迫締約的弱勢群體給予救濟。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壹方受到欺詐威脅、乘人之危。在上述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有效,但合同任何壹方均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
4.該合同無效
法律規定,合同在某些情況下不能生效,包括: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5.違反法律法規的有效強制性規定。
該法還直接規定了部分無效的情況: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合同的撤銷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雙方不能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還應當返還第三人的財產。
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1,口語形式。雙方通過口頭協商達成協議。口頭合同簡單易行,但口頭合同出現糾紛時,取證難,分清責任難。對於未及時結算且較為重要的合同,不應采用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數據電文和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與合同修改有關的文件、電報、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采用書面合同的好處是發生糾紛時便於舉證,易於分清責任,也便於主管部門和合同管理機構監督檢查。
3.公證表格。合同公證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合同內容應當經國家公證機關審查並公證。公證處審查確認書面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後,應當在合同上加蓋公證印章予以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力,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不能推翻。
4.批準形式。有些合同必須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和有關文件,應當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批準後方可生效。
5.登記表。當事人同意或者依法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機關登記。合同登記壹般用於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但壹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