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具有測繪資質的機構中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壹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註冊測量師。
註冊測量師英文翻譯。
第五條人事部和國家測繪局共同負責註冊測繪師制度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對註冊測繪師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測繪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測繪師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考試第六條註冊測繪師資格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
第七條國家測繪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研究建立和管理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八條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測繪局,確定考試資格標準並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公民:
(壹)取得測繪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滿6年。
(二)取得測繪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滿4年。
(三)取得測繪專業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測繪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滿2年。
(五)取得測繪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滿1年。
(六)取得理科或工科其他專業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測繪業務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條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合格後,頒發由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和國家測繪局×××蓋章的《中國人民×××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壹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自吊銷證書之日起,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註冊第十二條國家對註冊測繪師資格實行註冊管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後可以註冊測繪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國家測繪局是註冊測繪師資格的註冊和審批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註冊測繪師資格的註冊和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申請註冊測繪師資格註冊的人員,由具有測繪資格的單位聘用,通過聘用單位所在地(工商註冊地為聘用單位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冊。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註冊測繪師資格註冊申請材料後,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提交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受理或者駁回註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國家測繪局審批。
國家測繪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並說明理由。
國家測繪局應當自作出核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核準決定送達核準註冊的申請人,並頒發統壹制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書》有效期為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量師註冊證書* * *》及執業印章為有效期內的註冊測量師執業證書,由註冊測量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初始註冊人可以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申請註冊。逾期未申請的,申請初始註冊時應當符合本規定中的繼續教育要求。
初次註冊需要以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量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請註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註冊期滿後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審批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註冊續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續展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3)報名期間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測繪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按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註冊。變更註冊後,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證書》和執業印章在原註冊期限內繼續有效。
變更登記需提交以下材料: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與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壹條註冊測繪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測繪師本人或者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測繪局審核同意後,辦理註銷手續,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註銷登記;
(三)註冊期滿,未延續註冊的;
(四)依法被註銷登記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或聘用關系的;
(七)聘用單位被依法註銷測繪資格證書的;
(八)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九)因本人過錯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其他應當註銷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測繪活動中受過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四)法律法規不允許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登記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予以撤銷,由國家測繪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註銷註冊或者未註冊的人員,符合初始註冊條件,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註冊。
第二十六條國家測繪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註冊測繪師註冊情況。當事人對註銷或者不予註冊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繼續教育是註冊測量師續展註冊、重新申請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必要條件。在每個註冊期內,註冊驗船師應按要求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註冊測繪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均為60學時壹個註冊周期。
第四章執業第二十八條註冊測繪師應當在具有與本單位測繪資質等級和營業執照相應的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測繪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註冊測量師的執業範圍:
(壹)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
(二)測繪項目的技術咨詢和技術評估;
(三)測繪項目的技術管理、指導和監督;
(四)測繪成果的質量檢查、審查和鑒定;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業務。
第三十條註冊測量師的職業能力:
(壹)熟悉和掌握國家測繪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了解國際、國內測繪技術的發展,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工作經驗,能處理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三)熟練運用測繪標準、規範和技術手段完成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咨詢、評估和質量檢測管理;
(四)具有組織實施測繪項目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由註冊測繪師簽名蓋章的測繪文件的修改,應當由註冊測繪師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註冊驗船師不能修改的,應當由其他註冊驗船師修改,並簽名蓋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註冊測量師從事執業活動,由所在單位接受委托並統壹收費。因測繪成果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的,受委托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委托單位應當向依法承擔測繪業務的註冊測繪師追償。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註冊驗船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使用註冊測量師的稱謂;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在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行為提出建議,並向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獲得與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執業權利的行為提出申訴。
第三十五條註冊驗船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實施測繪技術標準和規範;
(三)履行職責,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委托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只受聘於有資質的測繪單位;
(6)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執業;
(七)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八)完成登記機關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發布之日前,長期從事測繪工作並符合考核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考核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對經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優先聘任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八條需要註冊測繪師簽字蓋章的文件種類和方式、繼續教育的內容、測繪單位配備的註冊測繪師數量、註冊執業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測繪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測量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職業資格或學位證書、從事測繪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臺灣省專業技術人員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申請註冊和執業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在實施註冊測繪師制度過程中,因有關行政部門、有關機構的過錯造成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予以相應賠償,並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壹條實施註冊測量師制度的有關行政部門和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監管不力或者謀取其他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由上級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07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