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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全民義務植樹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增強全民綠化意識,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森林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義務植樹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義務植樹,是指適齡公民在市、縣(區)綠化委員會的統壹規劃下,以土地綠化為目的,無償從事植樹、整地、撫育、管理等與綠化有關的活動。第三條義務植樹是適齡公民的法定義務。凡居住在本市的適齡公民,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按本辦法義務植樹5苗、50苗或完成其他有相當勞動量的綠化任務。

對已滿11周歲至17周歲的青少年,應當就近安排義務植樹工作或者義務植樹宣傳、森林管理等活動。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綠化委員會,統壹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和綠化工作。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設有辦公室,設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由林業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義務植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二)組織開展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宣傳、評比和表彰;

(三)組織、指導、檢查和考核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義務植樹工作;

(四)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綠化工程;

(五)普及綠化知識,開展相關培訓;

(六)依法接受和使用社會捐贈的義務植樹資金和物資;

(七)法律、法規和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縣(區)綠化委員會及其辦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第五條各部門(系統)和大型企業應成立綠化領導機構,負責轄區內的義務植樹,完成當地人民政府統壹安排的義務植樹任務。第六條義務植樹應當分時期、多種形式進行,內容包括地點、任務、質量、責任、栽植、成活、撫育和管理。

每年市綠化委與縣(區)人民政府、市級部門、相關單位、大型企業簽訂義務植樹責任書,確定義務植樹考核標準和義務植樹任務量。具體目標考核辦法由市綠化委員會另行制定。第七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等部門應當按照義務植樹目標責任的要求,開展義務植樹的公益宣傳活動,增強公民履行義務植樹的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在市綠化委員會的統壹指導下,結合綜合實踐活動開展義務植樹教育。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將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納入社會公益宣傳範圍,組織開展宣傳活動。

每年3月12至3月18為義務植樹宣傳周。市、縣(區)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集中的義務植樹宣傳活動。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對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義務植樹的表現形式第九條每年4月為義務植樹月。市、縣(區)綠化委員會根據氣候條件組織適齡公民參加義務植樹,並安排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種植指導。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適齡公民應當在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指導下,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建立義務植樹基地。第十壹條單位和適齡公民可以在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指導下認種認養樹木、林地和綠地。第十二條鼓勵單位和適齡公民保護古樹名木。第十三條單位和適齡公民可以通過提供車輛、機具、苗木等方式履行植樹義務。第十四條單位和適齡公民可以委托專業組織以社會市場平均價格履行植樹義務。第十五條除未成年人、城鎮居民和農民外,無勞動能力履行植樹義務的適齡公民,應當按照盡職形式和折算標準,選擇認種認養、捐贈、誌願服務等形式的義務植樹勞動。捐贈的物資和資金由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或其委托單位收取,統籌安排用於義務植樹組織宣傳、苗木補助和管護補助等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定期審查其使用情況。第十六條單位和適齡公民自願在房前、廠前、庭院或學園屋頂種植壹定數量的花草樹木,經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認可後,可視為履行植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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