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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侵權案例分析

參考資料:

)。2004年2月20日,65438、程傳興、張將本文的版權轉讓給北京三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面文化公司)。後三家公司為文化公司將以上文章版權轉讓給我公司。2004年6月5438+2月,我司發現原北京楊蓉東方國際經濟研究中心在其“中國財經網”()上轉載此文,但未向我司支付任何報酬。後來研究中心改為財新網絡公司。我公司作為著作權人,享有《農村經濟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改革思路》壹文著作權中的獲得報酬權。財訊網絡公司轉載涉案文章卻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向我公司支付報酬,對我公司構成侵權。故我公司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財新網絡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法制日報》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400元、公證費1000元、停止侵權及訴訟律師費2000元。

財訊網絡公司辯稱,《改革思路》壹文系我公司從其他網站轉載,轉載時註明了出處和作者,作者未聲明不允許轉載,故不構成侵權。我司在起訴前從未收到過版權公司的正式書面通知,其主張在程序上是違法的。涉案文章著作權的轉讓及三方版權公司的公證經我們轉載後,三方版權公司不具備主張權利的形式要件;此外,網絡上的相互轉載不同於傳統平面媒體的轉載,對版權公司的過度維權也不利於互聯網的發展。綜上,我公司不同意對版權公司的三項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4年6月5438+2月65438+2月,“中國農村研究網”()發表文章《改革思路》,署名程傳興、張。全文約7600字。程傳興、張未作出不得轉載、摘抄的聲明,網站也未作出不得轉載、摘抄的聲明。

65438+2004年2月20日2004年6月20日,程傳興、張與三方文化公司簽訂版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程傳興、張將《改革思路》壹文的著作權自發表之日起至著作權法到期之日止轉讓給三方文化公司。2005年6月65438+10月65438+6月6日,三陽文化公司與三陽版權公司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將《改革思路》壹文等兩篇文章的著作權轉讓給三陽版權公司。

2004年6月5438+2月65438+3月,財新網絡公司在其網站“中國財經網”()轉載涉案文章,並在文末註明“程傳興、張在河南省委黨校”,但未註明轉載網站,轉載後也未向程傳興、張支付報酬。

訴訟中,財新網絡公司提出其已將涉案文章從其網站上刪除,版權公司認可中國財經網上無涉案文章。

三、版權公司為這場官司花了1000元的公證費和2000元的律師費。

上述事實有公證書、著作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轉讓合同、公證費發票、律師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為證。

我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署名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改革思路》壹文署名為程傳興、張,財新網絡公司對程傳興、張的署名未提出異議。因此,可以認定程傳興、張是本文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人轉讓其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程傳興、張與三陽文化公司簽訂的著作權轉讓合同和三陽文化公司與三陽版權公司簽訂的著作權轉讓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三方版權公司可以依照上述合同約定,取得《改革思路》壹文自發表之日起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改革思路》壹文發表於2004年6月5438+2月65438+2月,故三方版權公司自2004年6月5438+2月65438+2月起享有該文著作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網站可以轉載、摘抄已經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作品,但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傳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並註明出處。同時,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並自使用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本案中,《改革思路》壹文已在網上傳播,作者未作出不允許轉載或摘抄的聲明,“中國農村研究網”也未作出不允許轉載或摘抄的聲明。因此,財新網絡公司可以在其網站上轉載此文,但轉載時應註明作者和出處,並自轉載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其轉載他人作品的法定義務。目前,財訊網絡公司只註明作者,不註明出處,不向作者或版權公司支付報酬,侵犯了著作權人對涉案文章獲得報酬的權利。財新網絡公司即使不知道三方版權公司取得了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也應當自轉載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主動聯系署名作者程傳興、張並支付報酬。如果不能直接聯系著作權人,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是,財新網絡公司不僅沒有向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人支付著作權公司,也沒有向作者支付報酬,且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窮盡了支付報酬的所有途徑。因此,財信網絡公司對侵權結果的發生存在主觀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對於財訊網絡公司關於其轉載已註明出處和作者,不構成侵權的答復,我院不予采納。

對於財新網絡公司在起訴前從未收到三方版權公司的正式書面通知的說法,三方版權公司主張維權程序違法。本院認為,三方版權公司作為涉案物品的著作權人,有權自主決定行使權利的方式。因此,三方版權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訴財新網絡公司在程序上並無不當。我們不支持財訊網絡公司的抗辯。至於財新網辯稱,在作者轉讓涉案文章版權並經版權公司公證之前,版權公司不具備主張權利的形式要件。本院認為,著作權公司根據其與文化公司的合同,享有涉案文章自發表之日起的著作權,向著作權公司申請公證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財新網轉載涉案文章的證據,故應在Caixin.com轉載涉案文章之後。因此,三方版權公司有權向財新網絡公司主張權利,財新網絡公司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三方版權公司要求財新網絡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和停止侵權的合理費用的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於具體的賠償金額,我院將參照國家相關稿酬標準,綜合考慮文章涉及的字數、財新網絡公司的侵權情節、主觀過錯程度以及著作權公司為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鑒於三方版權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商譽已經喪失,本院不支持三方版權公司要求財新網絡公司賠禮道歉的請求。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亞洲金融報(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三維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400元;

2.駁回北京三維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6元,由北京三陽版權代理有限公司負擔66元(已交納);80元由亞洲金融報(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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