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規範不涉及土地使用權評估。定義3。本準則所稱無形資產,是指由特定主體控制,沒有實物形態,在生產經營中長期發揮作用,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版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基本要求4。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受過專門的教育和培訓,具有專業技能和經驗,能夠勝任無形資產的評估工作。
5.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不得核實客戶指令的評估值。
6.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謹慎區分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
7.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獨立獲取評估所依據的信息,並確信信息來源是可靠和適當的。
8.註冊資產評估師使用的假設應當合理,不得使用無根據的假設。
9.註冊資產評估師可以聘請專家協助工作,但應當對專家的工作結果負責。鑒定要求:10。當企業發生無形資產轉讓及投資、收購、處置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等經濟活動時,註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接受委托開展無形資產評估業務。
11.註冊資產評估師在進行無形資產評估前,應當確定以下事項:
(1)無形資產的性質和所有權;
(2)評價的目的;
(3)評估基準日;
(4)評價範圍。
12.註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無形資產時,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1)有關無形資產權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證據材料;
(2)無形資產的性質、現狀和歷史情況;
(3)無形資產的剩余經濟壽命和法定壽命;
(4)無形資產的使用範圍和盈利能力;
(5)無形資產的過往評估和交易;
(6)無形資產轉讓的可行性;
(7)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信息;
(8)賣方承諾的保證、賠償和其他附加條件;
(9)可能影響無形資產價值的宏觀經濟前景;
(10)可能影響無形資產價值的行業狀況和前景;
(11)可能影響無形資產價值的企業狀況和前景;
(12)不可比信息調整;
(13)其他相關信息。
13.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註冊資產評估師應根據無形資產的相關情況做出適當選擇。
14.註冊資產評估師在使用成本法時,應當註意以下事項:
(1)無形資產的重置成本應包含開發方或持有方的合理收益;
(2)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
15.註冊資產評估師在使用收益法時,應當註意以下事項:
(1)合理確定無形資產帶來的預期收益,分析與收益、支持資產、現金流量、風險因素、貨幣時間價值等相關的預期變化、收益期、成本費用;
(2)確信分配給包括無形資產在內的各項資產的收入之和不超過企業總資產所帶來的收入;
(3)預期收益口徑與折現率口徑壹致;
(4)貼現期限壹般為經濟壽命和法律壽命中較短者;
(5)當預測趨勢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時,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
16.註冊資產評估師在運用市場法時,應當註意以下事項:
(1)確定具有合理比較基礎的類似無形資產;
(2)收集類似無形資產交易的市場信息和被評估無形資產以前的交易信息;
(3)價格信息在評估基準日具有代表性和有效性;
(4)根據宏觀經濟、行業和無形資產的變化,並考慮時間因素,對被評估無形資產的過往交易信息進行必要的調整。
17.註冊資產評估師對同壹無形資產采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應當對所獲得的各種價值結論進行比較,分析可能存在的問題並做出相應調整,以確定最終的評估價值。披露要求18。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載明下列內容:
(1)評估報告所述事項真實、準確;
(2)核實評估所依據的信息來源,並確信其可靠和適當;
(3)評估報告的分析和結論是在遵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的基礎上形成的,僅在假設和有限條件下成立;
(四)與被評估無形資產及相關方無利害關系;
(5)利用專家的工作,並對專家的工作結果負責(如未利用專家的工作,無需申報);
(6)本評估報告只能用於聲明的評估目的,因使用不當造成的後果與簽字的註冊資產評估師及其所屬的評估機構無關。
19.註冊資產評估師應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評估項目的以下內容:
(1)無形資產的性質;
(2)評價的目的;
(3)評估基準日;
(4)評價範圍;
(五)重要前提、假設、條件及其對評估值的影響;
(六)評估報告日期。
20.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無形資產的下列內容:
(1)無形資產所有權;
(2)使用的信息來源;
(3)宏觀經濟和工業前景;
(4)無形資產的歷史狀況;
(5)無形資產的競爭;
(6)無形資產的前景;
(7)無形資產的過往交易。
21.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評估方法的下列內容:
(1)使用的評估方法及其原因;
(2)評價方法中的運算和邏輯推理;
(3)折現率等重要參數的來源;
(4)各種價值結論調整為最終評價價值的邏輯推理模式。實施日期22。本標準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關於印發《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的通知財稅[2001]1051 2006年7月23日54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