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現予發布施行。
杭長戴祥龍
2001年6月21日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2008年5號文廢止)第壹條為進壹步促進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規範和改善銀行服務,增強競爭力,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所稱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和表內負債,但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商業銀行申請中間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
(三)有利於完善銀行服務功能,提高盈利能力;
(四)制定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支持系統;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風險和復雜程度,分別實行審批制和備案制。
實行審批制的業務主要是形成或有資產或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部分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中間業務;實行備案制的業務主要是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
第七條實行審批制的中介業務包括:
(壹)票據承兌。
(二)開立信用證;
(3)擔保業務,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
(4)貸款承諾;
(五)金融衍生業務;
(六)各類投資基金的托管;
(7)各類基金的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
(八)代理證券業務。
(九)保險代理業務;
(10)中國人楚?妳瞎了嗎?頻鈉?滴漏取景?br/>;第八條實行備案制的中間業務種類包括:
(壹)各類匯兌業務;
(2)出口托收和進口托收;
(三)代理發行、承銷和兌付政府債券;
(四)代收代付業務,包括工資發放、社會保障基金、各種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等);
(五)委托貸款業務;
(六)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
(七)代理資金結算;
(八)代理收單他行銀行卡,包括代理外卡業務;
(九)各種銷售代理,包括旅行支票的銷售;
(十)各種見證業務,包括存單業務;
(十壹)信息咨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財務信息咨詢;
(十二)企業和個人財務咨詢業務;
(十三)企業投融資咨詢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
(14)保管箱業務;
(十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實行備案制的其他業務類型。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對實行審批制的業務品種出具正式批準文件。對於實行備案制的業務品種,人民銀行監管部在受理申請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回復申請銀行。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審查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請時,可以對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適用對象和範圍作出特別限制。
第十壹條商業銀行開辦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所列以外的中間業務,應當按照審批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業務性質和風險特點,確定實行審批制或備案制。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已發布特殊業務管理辦法的中間業務品種,如《辦法》已規定相應的審批或備案制度,則按特殊業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由其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後,由其分行授權其開展業務。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前,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擬開辦業務的種類和屬性。
第十四條城市商業銀行由其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核同意後,由其總行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
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前,其總行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轄區分行報告其開辦的業務類型和屬性。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展的中間業務種類不得超出其總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範圍。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總行申請設立審批制業務品種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壹式三份):
(壹)開業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定義要開通的業務品種;
2.擬開辦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征和防範措施;
3.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成本和收入預測;
4、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5.建立業務品種支持系統;
6、擬定經營品種的開發和實施情況。
(三)擬開辦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設立備案制業務品種,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開業申請書,應說明以下內容:
1,定義要開通的業務品種;
2.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成本和收入預測;
3、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4.擬議業務的支持系統。
(二)申請經營品種的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應當加強與同業的溝通和協商,杜絕惡性競爭和壟斷市場的不正當競爭。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對有全國統壹收費或者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應當按照全國統壹的標準收取費用。對國家未制定統壹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根據商業、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準,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標準收費。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確保中間業務的有效管理和規範發展。
第二十壹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中間業務內部授權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商業銀行內部授權制度應當明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對不同類型中間業務的授權權限,應當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的中間業務範圍。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加強中間業務風險的控制和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建立並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監控和報告各類中間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各類中間業務的發展和風險狀況,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業務運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重視中間業務中或有資產或或有負債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對或有資產業務實施統壹資本管理;應重視交易業務的頭寸管理和風險限額控制;對於存在信用風險的或有資產業務,應實施統壹的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中間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風險狀況、財務狀況、內部規章制度的遵守情況以及中間業務的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銀行中間業務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強制暫停相關業務,取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壹)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或備案,擅自開辦中間業務的;
(二)在創業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在開業過程中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
(4)開業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競爭;
(五)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混亂,導致嚴重風險和實際重大財務損失的;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需要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銀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有《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或者違反《暫行規定》其他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