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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號文件對全面清理和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有哪些規定?

按照國辦發[2065 438+04]62號文件要求,壹、嚴格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

(壹)統壹稅收政策管理權限。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根據國家專門稅收法規授權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外,所有稅收政策管理權集中於中央。各級各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或越權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不得擅自改變、調整或變通國家稅收法律和政策。不準越權批準減稅、免稅、延期納稅和減免欠稅。今後,在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時,不得超越權限規定具體稅收優惠事項,不得打破國家統壹的稅收制度。

(2)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嚴格執行現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和資源環境收費政策。嚴格落實減免各種收費的權限,嚴禁違規減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嚴禁以優惠價格或零地價出讓土地,嚴禁以安置人員、解決就業為條件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嚴格執行環境非稅收入政策法規,嚴禁違規減免或緩繳排汙企業排汙費。依法嚴格遵循國有資產處置、產權交易和股權轉讓程序,規範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嚴禁低價轉讓國有資產、國有企業股權和礦產。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減免或緩繳企業應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未經批準,企業不得低於統壹費率繳費,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不得擅自調整企業繳費基數。

(3)嚴格財政支出管理。除國務院統壹規定外,各級各部門不得為企業制定財政優惠政策。要堅決取消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經營管理者)違法違規繳納的與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稅收征收返還、掛牌收費、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扣代繳或給予補貼形式減少土地出讓收入等。對其他支出的優惠政策,如承擔代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等運營成本,給予電價、水價等價格優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吸引其他地區企業在當地落戶或納稅,對開發區、欠發達地區等特定區域實施的地方財政收入留成或增量返還等,應逐步規範。

二、認真開展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專項清理工作。

按照國辦發[2065 438+04]62號文件要求,各級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要集中開展壹次稅收等優惠政策專項清理。通過專項清理和調查,全面摸清財稅政策底數,為規範財稅政策管理、完善長效管理機制奠定基礎。重點清查內容:壹是各級政府和省級部門制定的涉及稅收等優惠政策的規範性文件是否存在影響公平稅負和公平競爭、阻礙統壹市場建設的內容;二是各級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與企業簽訂的“壹事壹議”形式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請示、報告、批復是否合法合規;三是各級政府和省級部門在國家規定權限內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是否擴大適用範圍、提高執行標準、延長執行時限。

全省專項清理工作以自查自糾為主,於3月31日2015日結束。各級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誰起草、誰發布、誰清理”的原則,認真開展自查清理工作。其中,以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名義發布的相關政策,由牽頭起草單位進行自查和清理。要逐項清理核實現行稅收等優惠政策,如實填寫稅收等優惠政策統計表(附件1)。

在專項清理的基礎上,停止壹切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並下發文件予以廢止。對法律法規不妨礙且確需保留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市、省有關部門應逐項說明理由和保留期限。

各市、省直部門要抓緊梳理各類稅收等現有優惠政策。2015、10前,將本地區(含省直管縣)和本部門專項清理自查報告、留抵政策報表及相關統計報表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省財政廳審核匯總,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後報送財政部。

第三,構建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長效管理機制。

(1)建立評價和退出機制。落實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備案、審核、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結合實施稅式支出管理改革,全面掌握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定期評估稅收優惠政策效果;嚴格執行非稅收入項目審批制度,加強財政支出政策績效評估。對不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實施效果不明顯的政策,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或取消意見,報財政部審核。稅收等優惠政策要明確執行期限,原則上到期停止執行;確需繼續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未明確實施時限的,應當設定保單終止時限。

(2)完善評價監督機制。根據國辦發[2014]62號文件要求,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第壹責任人,將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任用、管理和監督的重要依據。審計部門要把稅收等優惠政策的管理情況作為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

(3)建立信息披露和報告制度。對稅收等優惠政策實行清單管理,清單之外的優惠政策壹律取消。2015起,除涉密信息外,各級政府要及時、完整公開稅收等優惠政策清單,逐步實現優惠政策制定、評估、調整、取消全過程公開。建立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監督違法行為。

(4)強化問責機制。建立定期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省監察廳、財政廳、審計廳、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和糾正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各類違法行為,嚴肅查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者。特別是對國務院[2065 438+04]62號文件下發後仍違規出臺或繼續執行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地區和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政策制定部門和政策執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省級財政按照優惠稅額的壹定比例抵扣對地區的退稅或轉移支付。

(5)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強化預算約束,凡越權或違規為企業及其出資人(或管理者)安排的補貼和支出,壹律不得納入財政預算。對清理後確需保留用於支持企業的財政資金,要制定規範的資金管理辦法,嚴格加強監管,實行資金申報評估、分配使用、績效評價等全過程信息公開。

第四,完善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機制。

(1)加強組織領導。清理和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事關全局,政策性強,覆蓋面廣。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用國辦發[2065 438+04]62號文件精神統壹思想認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及時督辦,確保清理規範工作取得實效。要加強輿論引導,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利用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平面媒體等多種渠道。,及時發布信息,統壹思想,凝聚知識,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完善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由財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調的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機制,抓緊組織實施本地區清理規範工作。省級財政部門牽頭建立稅收清理等優惠政策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日常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省審計廳、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要加強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做好清理規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在清理規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3)完善配套政策。深入推進各項財稅體制改革,全面落實國家制定的結構性減稅清費政策,大力培育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積極支持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加快發展。進壹步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加大對城鄉低收入群體的保障力度,努力促進就業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妥善處理部分優惠政策取消後可能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主動做好解釋和說明,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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