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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輿論是什麽關系?

輿論與法律孟子曰:“民為重,國為次,君為輕。”人民是立國之本,民意是統治者治理天下的基礎。俗話說得好,獲得的幫助多,失去的幫助就少。人民將需要它,世界將回歸它。民意可以說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著國家政策的實施,政策只有符合民意才能實施。中國歷代壹直強調民意在國家統治中的作用,歷代賢明的君王也非常重視民意。民意是君王統治必須依靠的力量。無論哪個朝代,失去人心的人從來沒有統治過世界。在現代社會,輿論在國家的日常生活中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別是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人民掌握著官員的選票,所以現在政府官員更加重視民意的作用。?法律自古就有,中國最早的法律可以追溯到周代中期,由編纂,名為《魯刑》。之後歷代皇帝都制定並頒布法律來規範人們的行為,其中秦律、唐律、宋律、明律比較有名,影響較大。秦朝受法家思想的影響,制定了特別苛刻的法律來限制人們的活動,各種刑罰都很苛刻,把人民牢牢地置於秦律之下。唐朝統治者采取休養生息的政策,法律的嚴厲程度有所放松。到了宋代,法律更加寬松,對士子的法律規定也輕松了許多。到了明朝,法律更加嚴厲,懲罰特別重。

當然,我國古代的法律是帝王的法律,對帝王沒有約束力。法律只是用來維護世界的統治。?進入近代以來,隨著西方思想的傳入,中國的法律開始有了平等公正的理念。法律是根據民意制定的,是在道德的基礎上實施的。公眾輿論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法律開始凸顯法治精神,註重保護人們的個人合法利益。現在制定的法律是基於民意和實際需要,但這裏的制定法律過程中的民意是理性民意,因為只有在理性情況下制定的法律才是更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法律是道德的補充。在道德無法約束的情況下,法律對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具有強大的制止和制裁約束力,起到維護社會秩序、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人民必須遵守法律,並給予它應有的尊重和對法律精神的尊重。只有社會各方都遵守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才有存在的意義。?

現代社會輿論的力量有時會超過法律的力量,甚至影響法律的實施。法律中壹個無形的規定,就是法不責眾。當違法的人太多的時候,往往會考慮修改法律的相關條款,而不是執行法律。這可以說是壹種改變法律的輿論。法不責眾。另壹方面,它鼓勵公眾輿論挑戰法律。在這種情況下,輿論的力量比法律的力量更強大。在法律的更深層次上,在法治精神下是不提倡的,因為法律壹直是理性的輿論博弈,但法律不責眾的情況下的輿論就是非理性的輿論。在現代執法過程中,往往會受到非理性輿論的幹擾甚至阻礙。如何處理與非理性輿論的博弈,將決定法律的權威性。

以輿論改變法律是壹種相對不健康的法律狀態,但要排除改變那些已經跟不上社會發展的法律。從輿論改變法律健康的壹面來說,改變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法律是值得肯定的。法律自頒布實施以來,壹直處於靜止狀態,而法律的外部環境是不斷變化的,法律是為社會服務的。當靜態的法律遇到動態的社會發展,兩者的不和諧會逐漸凸顯,民意也在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不能真實反映民意。因此,應該修改法律,以適應社會經濟和公眾輿論的需要。法律本身是公眾意見的反映。如果法律本身沒有民意的號召力,那麽法律的實施只能離民意越來越遠,有時甚至與民意背道而馳。?

輿論的另壹個法律博弈是,輿論的同情影響法律的實施,甚至影響法律的初衷。人並不總是理性的。在人非理性的情況下,輿論本身就會有偏差。從人性的角度來說,人是情緒動物,有情緒波動很正常。同時,因為人的情感,可以影響人的理性,同情摻雜著人的非理性狀態。在社會上,如果壹個人觸犯了法律,卻得到了公眾的同情,那麽公眾給執法帶來的壓力是非常大的。目前這種情況很多。如果法律違背民意,就很難實施。當公眾的同情觸犯了法律,法律往往就會偏離,可以說是違背了法律的精神。?

如何處理民意與法律的關系,需要法律與民意的博弈,法律的頒布和實施需要人們盡可能的理性。在法律實施面前,人們需要有高度的法律精神,懂得尊重法律,尊重理性輿論制定的民意。同時,法律的頒布實施真正體現和維護了民意。只有維護輿論,才能維護法律的權威,法律有了權威,人民才能對法律有敬畏之心,從內心尊重法律,保證法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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