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我國古代的法律是帝王的法律,對帝王沒有約束力。法律只是用來維護世界的統治。?進入近代以來,隨著西方思想的傳入,中國的法律開始有了平等公正的理念。法律是根據民意制定的,是在道德的基礎上實施的。公眾輿論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法律開始凸顯法治精神,註重保護人們的個人合法利益。現在制定的法律是基於民意和實際需要,但這裏的制定法律過程中的民意是理性民意,因為只有在理性情況下制定的法律才是更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法律是道德的補充。在道德無法約束的情況下,法律對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具有強大的制止和制裁約束力,起到維護社會秩序、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人民必須遵守法律,並給予它應有的尊重和對法律精神的尊重。只有社會各方都遵守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才有存在的意義。?
現代社會輿論的力量有時會超過法律的力量,甚至影響法律的實施。法律中壹個無形的規定,就是法不責眾。當違法的人太多的時候,往往會考慮修改法律的相關條款,而不是執行法律。這可以說是壹種改變法律的輿論。法不責眾。另壹方面,它鼓勵公眾輿論挑戰法律。在這種情況下,輿論的力量比法律的力量更強大。在法律的更深層次上,在法治精神下是不提倡的,因為法律壹直是理性的輿論博弈,但法律不責眾的情況下的輿論就是非理性的輿論。在現代執法過程中,往往會受到非理性輿論的幹擾甚至阻礙。如何處理與非理性輿論的博弈,將決定法律的權威性。
以輿論改變法律是壹種相對不健康的法律狀態,但要排除改變那些已經跟不上社會發展的法律。從輿論改變法律健康的壹面來說,改變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法律是值得肯定的。法律自頒布實施以來,壹直處於靜止狀態,而法律的外部環境是不斷變化的,法律是為社會服務的。當靜態的法律遇到動態的社會發展,兩者的不和諧會逐漸凸顯,民意也在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不能真實反映民意。因此,應該修改法律,以適應社會經濟和公眾輿論的需要。法律本身是公眾意見的反映。如果法律本身沒有民意的號召力,那麽法律的實施只能離民意越來越遠,有時甚至與民意背道而馳。?
輿論的另壹個法律博弈是,輿論的同情影響法律的實施,甚至影響法律的初衷。人並不總是理性的。在人非理性的情況下,輿論本身就會有偏差。從人性的角度來說,人是情緒動物,有情緒波動很正常。同時,因為人的情感,可以影響人的理性,同情摻雜著人的非理性狀態。在社會上,如果壹個人觸犯了法律,卻得到了公眾的同情,那麽公眾給執法帶來的壓力是非常大的。目前這種情況很多。如果法律違背民意,就很難實施。當公眾的同情觸犯了法律,法律往往就會偏離,可以說是違背了法律的精神。?
如何處理民意與法律的關系,需要法律與民意的博弈,法律的頒布和實施需要人們盡可能的理性。在法律實施面前,人們需要有高度的法律精神,懂得尊重法律,尊重理性輿論制定的民意。同時,法律的頒布實施真正體現和維護了民意。只有維護輿論,才能維護法律的權威,法律有了權威,人民才能對法律有敬畏之心,從內心尊重法律,保證法律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