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設計,是指根據建設目標,在建設條件約束下,對建設項目的工藝、土建、施工、公用、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規劃和論證,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及相關活動。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成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部分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成果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勘察設計。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合同和成果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批準的勘察設計,工程不得開工建設。第六條投資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或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所有住宅設計項目以及經批準由市外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其勘察設計合同和成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投資20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其勘察設計合同和成果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第七條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實行審查和備案制度。勘察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後15日內,應將合同文本報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合同,應當加蓋勘察設計合同審查專用章;經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合同,應當加蓋勘察設計成果審查專用章。第八條工程勘察設計成果實行審查、核實和備案制度。審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設計成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相關勘察設計成果主頁上粘貼淄博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成果核查標誌,並加蓋勘察設計成果審查或勘察設計成果檢驗專用章。第九條工程勘察和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調查報告及附圖;
(二)勘察大綱和設計技術要求;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勘察合同。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建設工程規劃用地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三)土地征用程序;
(四)工程地質勘察報告,開發生產性項目還需提交相關資源報告、選址報告、環境評價報告等。;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合同;
(六)初步設計的技術文件壹式六份。第十壹條工程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調查結果報告;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合同;
(三)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計劃;
(四)建設工程規劃用地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五)全套施工圖紙(包括工程預算);
(6)結構計算。第十二條合同評審的主要內容是:
(壹)建設項目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條件;
(二)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
(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細、準確;
(四)確定勘察設計費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的標準;
(五)是否具備項目批準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項目報建手續;
(6)外地進入我市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是否辦理了入魯、入淄認可手續,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是否通過招標確定。第十三條工程勘察和審查的主要內容:
(壹)承擔勘察任務的勘察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和收費資格,進入我市的外地勘察設計是否辦理了相應手續;
(二)勘察方案是否符合現行技術規範、標準和技術要求,實際勘察工作是否與建設規模相適應;
(3)勘察報告是否完整、準確地反映了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巖土工程條件,有無重大遺漏;
(四)勘察報告的結論是否正確,擬定的基礎方案是否經濟合理,大型工程的巖土工程方案是否可行;
(五)勘測報告所附圖表是否完整清晰,圖例圖式是否符合相應的技術規範;
(六)勘察報告封面和圖表上的技術負責人簽名是否齊全,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
(七)其他明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