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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放縱風險的適用範圍

法律分析:

1.整合《侵權責任法》第二章和第三章,設立“總則”和“損害賠償”章節。

2.調整防衛事由,將“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放在總則部分,增加“自我意誌的冒險和自救行為”(第1176、1177條)。

3、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第1183條第2款)

4.增加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第1185條)。

5.公平責任的實質性修改(第1186條)

6.增加加工合同關系中定作方責任的內容(第1193條)。

7.網絡侵權責任擴大到四條(第1194-1197號)。

8.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補充司法解釋(第1211、1212、1213、1217條)。

9、加重生態損害責任(第七章)

10,提高高空拋物體、落物責任,擴展為三段(第1254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六條受害人自願參加某種有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第壹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其合法權益所必需的範圍內采取扣押侵權人財產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壹百八十五條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法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壹百壹十九條承攬人完成工作造成第三人或者本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選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壹百壹十九條互聯網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侵權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損害擴大部分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給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網絡用戶收到轉發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和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聲明後,應當將聲明轉發給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發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投訴或者提起訴訟的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已采取的措施。

第壹百壹十九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二十壹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212條。壹方責任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二十三條機動車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壹千二百壹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便車者損害,賠償責任屬於機動車壹方的,減輕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三十條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糾紛,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第壹千二百三十壹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和程度,以及各自的行為在損害後果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各自的責任範圍。

第壹百二十三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賠償後,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壹百二十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壹)從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到恢復完成期間,因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費用;

(四)清理汙染和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

(五)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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