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承辦局機關的文電、會議、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安全、監察、提案辦理、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
(2)人事教育科
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承擔指導局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註冊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土木工程系列技術職稱考試、申報和職業技能崗位資格考核的組織工作;承擔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⑶規劃和財務科
編制全市城建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建築業中長期規劃和行業年度計劃;承辦局機關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建築業綜合統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司(掛行政審批司牌子)
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擔建築業法律法規的咨詢、清理和匯編工作;承擔局機關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本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重大政策進行研究和分析;承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審批工作;承擔局機關系統行政審批事項的統壹受理和答復工作。
(5)審計科
承擔全市城建項目資金使用的審計工作;承擔市政建設項目預算、決算的審計和稽核工作;承擔局機關系統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
㈥住房政策科
擬訂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城鎮住房社會化和商品化制度以及中低收入家庭(人員)住房的政策、法規和措施;參與編制城鎮住房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查處住房制度改革中違紀違規案件的相關工作;承擔縣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7)施工管理部
擬訂全市建築業的長遠和年度規劃;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監理、咨詢、檢測、試驗企業的資質審批和管理;承辦建築業企業的出入境登記;承擔指導工程定額、費用和勞保基金的統籌管理;承擔組織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的工作;承擔建築業統計和建築活動不良行為記錄的綜合上報工作。
(八)工程建設管理部(掛招商局牌子)
參與編制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和年度計劃;承擔城市道路、橋梁、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汙水處理、防洪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承擔指導市重點項目建設的工作;承擔城市建設的招商引資工作。
(9)質量與安全管理科
承擔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和綜合驗收的組織工作;承擔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批工作;承擔局系統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審查工作;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10)勘察設計管理科
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改革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範體系;負責監督各種設計標準的實施;承擔本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資質審批及勘察設計註冊人員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壹)總工程師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參與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技術論證等前期工作;承擔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認定,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救援的現場指導;承擔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承擔指導施工圖審查工作;參與城鄉規劃的編制。
(12)公用事業管理科
擬訂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汙水處理等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範;承擔城市供水的行政審批;承擔發放城市排水許可證的審批工作;承擔燃氣供應等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承擔指導燃氣供應企業的管理和經營;承擔全市燃氣供應企業資質的審批工作;承擔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和燃氣設施的審批工作。
(十三)建築節能與科技司
擬定全市建築節能、建築技術和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化政策;承擔市級以上建築節能、重點科技項目和示範工程的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局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承擔行業科技成果鑒定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廣應用的指導工作;承擔科技發展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組織實施;承擔公共建築節能工作;承擔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督工作。
(14)小城鎮建設管理科
參與編制全市小城鎮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指導小城鎮綜合開發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承擔全市小城鎮建設資金計劃的編制;參與小城鎮建設重大項目的選址和定點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承擔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承擔市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5)執法檢查科
承擔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和市政公用事業市場的專項整治和執法監管;查處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和市政公用事業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案件;承擔施工合同的備案管理;參與處理與施工活動有關的各種糾紛。
(16)園區建設工程管理科
承擔園區各類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公園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按照有關規定和章程設立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