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屆三中全會在討論公有制實現形式時,首次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者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可以說這是對過去國企所有制改革方向的肯定。
事實上,改革開放以來,集體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為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資經濟等混合所有制經濟快速發展,混合經濟增長強勁。從1997到2001,我國股份制企業從7.2萬家增長到近30萬家;從業人員從643.7萬人增加到2746.6萬人;全年營業收入從8311億元增加到56733億元。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後,理論界很多人認為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可能為國有企業改革找到壹條新路,在實踐中也受到壹些國有企業、個人、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歡迎。
那麽,如何認識混合所有制企業呢?如何規範和發展?如何走出原來國企的困境?這是壹個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具有重大意義和現實緊迫性的課題。本文對這壹問題進行了探討。
二、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性質
關於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性質,有很多理論。總的來說,它不同於公有制經濟、集體所有制經濟和私有制經濟。它不是壹個獨立的經濟成分,而是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的混合體。就壹個行業企業而言,是企業產權組織形式,是現代企業制度的股份制經濟。它不是國企,也不是私企,所以它的運行機制不可能和國企壹樣,當然也不同於完全的私企。
我們現在提到混合所有制企業,大多是從做好國企的角度出發。由於單壹國有資本構成的國有企業,產權主體虛置,經營責任不落實。許多企業經營機制呆板,缺乏活力和效率。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本通過持股等形式與其他類型資本融合,引入多元化投資者,有利於改善國有企業產權結構,促進其在產權多元化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和市場化經營機制;有利於國有產權的流動和重組,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運營效率;有利於凝聚更多的社會資本,有效放大公有資本對其他資本的輻射作用,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體現公有制的主體地位。
對於我國有資本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安排,很多學者只是強調國民經濟命脈中重要行業的國有企業必須堅持持股,國有經濟可以參與國民經濟非命脈領域的部分行業。持股不同於參股。參股只是為了利潤最大化,而持股不僅僅是為了實現利潤,更是為了掌控國民經濟命脈,充分發揮國有經濟應有的作用。國有經濟如果在國民經濟命脈中的重要行業失去了控股地位,就失去了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就難以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主導作用。
在我看來,從公有制和社會主義性質來看,這無可厚非。問題是引入非公有資本的目的是發揮其追求利潤最大化、機制靈活的優勢,改變原有國有企業機制僵化、法人治理結構不清晰的弊端,有效約束經營者的行為。如果仍然只強調對企業的控制,而忽視其他資本所有者的權益,那麽混合所有制企業只是為了賺錢,更有甚者,還要強迫混合所有制企業承擔原國有企業所承擔的部分社會職能,這可能導致建立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目的無法實現,非公有資本和公有資本都不會投入其中。目前國內持續的熊市很大程度上與其有關。
所以很多人對混合所有制企業還是比較模糊的認識。在我看來,必須從構建新的企業模式的角度去理解它的本質。
第三,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權利結構
中國的國有企業早就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很多企業都參與其中。但是,許多改制企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國有股壹股獨大、股權相對集中、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問題。壹些企業因為流於形式而成為“翻牌公司”,這是當前我們要特別註意的重點問題之壹。眾所周知,現代企業制度的壹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資本的社會化和投資者的多元化,從而形成壹個關心企業並與之共同生活的利益相關者。在此基礎上,才能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真正形成完整、獨立的公司產權。資本所有者也有動力有效約束經營者的行為。目前改制的股份制企業大多是國有股,對企業形成絕對的控制,自然會導致企業仍然受政府擺布的局面,小股東自然失去關心企業的積極性,企業的法人財產權無法獨立行使。
這裏有壹個理論命題和壹個簡單的證明:
當壹個機構或個人擁有另壹個機構的股份達到壹定限度或超過壹定限度時,所有者就會全力以赴地為被擁有方工作,而不管其是否控股,其努力並不會因為其股份的增加而增加。命題中的“邊界”不是固定的,會因為股東的不同而不同。
這個命題意味著壹個假設,即機構或個人的努力有壹個上限。因為人的努力受到自身智力、生理等方面的限制,機構也有其運行機制、激勵約束機制的效用極限,不可能永遠努力。根據現有的理論研究結果,委托代理模型中人們的努力選擇可以用以下函數關系來表示:
E=F(A、C、S、e)
其中:e表示行為人的努力程度,a表示行為人擁有的股份數。
c代表演員努力的成本,S代表演員自身因素。
e代表隨機因素
在這個表達式中,e是系統的隨機變量,不受人的控制,C和S是行為者自身因素或由自身因素決定,可以在市場競爭中逐漸形成。那麽,當經營者試圖在他的效用函數最大化的過程中進行選擇時,唯壹能影響他的就是他的財富,也就是他的股權份額。不可避免的,演員的努力程度會隨著擁有者財富的增加而增加。當演員的財富達到壹個能讓他選擇最辛苦工作的數字時,增加他的財富就無效了。同時,我們也無法證明這個界限與行為人持有財富數額的排名有必然聯系。
股東為企業工作的努力程度與其持股比例之間存在嚴格的正相關關系,從主體本身來說是有邊界的。越過這個邊界後,股東為企業工作的努力將達到最大,並不會因為其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能提出這樣的觀點:在國有企業和公司治理結構的整合中,不壹定要持有最大數量的股東來控制企業,“同股不同權”。
因此,我主張國有企業應區分是否引入非國有資本,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行業和領域,不應隨意或盡量少引入非國有資本,以充分發揮國家的宏觀調控作用,保持公有制性質,發揮國有企業的壹些特殊社會功能。在完全競爭領域,無論國有資本是否控股,無論是絕對還是相對,都要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放下各種包袱,以盈利和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為目標。即使不放棄或保留國有資本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的控股權,也要突破現有的“按出資比例分配控制權”的結論和思維定勢,按照“壹董事壹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構建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權力結構。包括國企在內的各方都只有壹個董事。除非特殊情況下國有資本大量流失,否則國有企業不再享有過大的權力,特殊情況下的裁決應該通過法律規範來解決,而不是通過行政幹預。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非公有資本達到壹定的股份,就會全力以赴地關心企業,搞好企業,充分發揮其對企業經營者的約束作用,公有資本和非公有資本就會實現雙贏。
同時,積極引入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強化董事會作用,嚴格董事長與總經理分離。
近年來,國外公司董事會的發展呈現出以下趨勢:壹是董事會的監督作用更加突出,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比例增加,對經營者包括首席執行官的監督加強;二是董事會內部架構更加細化,充分發揮了專業委員會的作用。比如,公司的獨立審計師必須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遴選;第三,董事會運作更加透明,特別註重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結合國外經驗,完善董事會構成,增加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董事要理智,減少內部董事比例,克服“內部人控制”現象;2002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平均人數為2.31,獨立董事僅占董事會全體成員的23.3%,比例過低。同時,要強化董事會的作用,保證董事和董事會的獨立性,充分發揮董事會在投資和經營決策特別是加強監督方面的作用,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做到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不做假賬、披露準確信息。例如,香港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要求至少有兩名獨立董事,而加州公共雇員退休基金(CALPERS)等外國機構投資者的公司治理結構指導原則壹般要求上市公司的絕大多數董事應為獨立董事。美國公司法也明確規定董事會中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外部獨立董事。
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分離。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比例高達60%以上。壹些企業在領導和人事上仍然偏好“董事長兼總經理”的結構,認為這是“集權,加強領導,避免內耗”。實際上強化的是個人說了算的“人治”,這是領導方式上傳統的自然經濟觀念,與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科學治理和民主決策完全相悖。這種情況實際上反映出這些企業並不了解現代企業制度的內涵,只是處於追求企業制度形式變革的企業制度建設初級階段。它們應該在不斷的深化改革中,通過規範的制度創新,逐步推進到真正能夠相互制衡的法律架構。同時,要明確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不能讓董事長到處冒充“法定代表人”和壹把手,要求總經理“領導”,擾亂公司責任制,降低企業管理效率。
此外,要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股權結構是決定公司治理機制有效性的最重要因素,因為股權結構決定了公司控制權的分配和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委托代理關系的性質。發達市場經濟的公司運行歷史表明,公司股權集中度與公司治理有效性之間的關系曲線呈倒U型,過於分散或過於集中的股權都不利於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吳敬璉,2001)。可以允許銀行、保險等機構作為股東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發揮應有的治理功能。特別是要大力發展註重長期投資、嚴格監管的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投資者,實現投資機構多元化;需要調整法律制度和外部政策,改變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成本和收益嚴重不對稱的狀況;規定外部董事中應有壹定比例的外部機構投資者,以增加其在決定經營者薪酬、人事任免、關聯交易等方面的話語權,使被動的機構投資者變為主動的投資者。第四,保護私有產權,積極引入多元化投資主體。
對於這種新的企業組織模式,我國法律還有很多空白。我們應該加快立法,規範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保護合法的私人產權,保護私人和小股東的利益。
美國經濟學家範布倫在其經典著作《論企業》中寫道:“沒有法律的正式秩序,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得被剝奪,而正式秩序是建立在財產權不可侵犯的基礎上的。這種對個體之間經濟關系的借鑒意義其實是:不僅壹個個體或壹群個體可以合法地傾向於另壹個具有金錢以外的壓力的人或群體,而且金錢的壓力是無法阻止的。“這實際上意味著人身自由和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這裏盛行市場原則(即“資金壓力”)。任何超越市場原則的特權,任何超越法律權利的特權,都不得幹預基於明晰產權和契約精神的市場機制。
產權明晰後,保護產權就很重要了。他(劉易斯)強調,如果有必要保護公共財產不被私人濫用,也有必要保護私人財產不被公共濫用。他的結論不僅意味深長,而且非常現實:“在世界的每壹個地方,所有制都是壹種公認的制度。沒有這個制度,人類無論如何都不會進步,因為沒有改善生存環境的動力。”
過去對私有財產的法律保護主要局限於生活資料的範圍,已經不能反映時代的要求。私有財產的保護範圍應包括私人儲蓄、投資和投資收益;私有財產繼承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私營企業的不動產或動產。在先富起來的人群中,很多人既有勞動收入,又有投資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非勞動收入。只要這些收入是合法的,就應該受到保護。
如果法律上只有保護公有財產的規定而沒有保護私有財產的規定,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處於不對等的地位,那麽很難想象壹個公有投資者和非公有投資者並存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會走上順利發展的道路。這樣壹來,投資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公眾投資者就會因為混合所有制企業經營不善而受損,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設計也會受挫。
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需要各級政府轉變觀念,改變“公有制越純越好”以及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各種偏見。要推動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吸收非公有資本,實現企業產權制度創新的突破。同時,允許公有資本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參與非公有制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必須嚴格遵循市場經濟原則。不同資本的組合或整合,要根據市場競爭的需要,在法律法規框架內自願進行,不允許搞行政主導的“牽線搭橋”,尤其不能強迫非公有制企業參股。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我們對混合所有制經濟寄予厚望。為推進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壹個重要前提是混合所有制經濟必須與國有企業劃清界限,轉換經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經營目標。否則必將重蹈國企陷入困境的老路。
混合所有制企業只是提供了壹個載體,公有資本和非公有資本在這裏相互制約,揚長避短,達到雙贏的結果。
西方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在中國總是畸形的。重要原因是國有股“壹股獨大”,壹股獨大有話語權。然後國企原來產權不清,所有權代表缺位,承擔了不必要的社會職能,政府用幹部標準評價企業。這已被實踐所證實。我們的股份制企業會再次陷入困境,從根本上說,是我們政府和壹些國企幹部思想解放不夠的結果。政府總想牢牢控制企業,懷疑企業不按自己的意願行事;壹些幹部不願意放權,總想從企業賺錢,官本位思想依然濃厚。因此,嚴格依法辦事,轉變政府觀念,是我們改革成功的關鍵。註釋和參考:
參見新華社播發的《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2003-10-21。
中國證券報2003年10月20日65438。
張偉大:學術期刊,2003年6月5438+10月第壹期。
張偉大:學術期刊,2003年6月5438+10月第壹期。
政法大學資本市場研究所郝:論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國企改革的新思路
摘自中國改革論壇網,2003-10-16。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重要的是由國家控股”,也就是說,不壹定由壹般企業的國有股東控股。
陳東升,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中國金融,2002.2。
範布倫:《企業》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57,第154頁。
亞瑟。劉易斯:《經濟增長理論》中譯本,上海三聯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71頁。
厲以寧:保護私有財產與完善基本經濟制度,人民日報,2003-2-21。
新華社: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2003,10,31。
陳奮森,1999:《大變革——國有企業改革的思考》,人民出版社;
李壹萍:《經濟學百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選編與評價》,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