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個層面上,當憲法保護個人權利時:
第壹個層次是通過基本人權的概念來保護個人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保障和享有人權”,其中主體是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壹切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合法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其他壹切自然人。自然人基於自然之比被憲法賦予人權,這是當代人權基本保障的要求。2004年,我國將保障人權的理念寫入憲法,豐富了公民個人權利原有的保護層次。首先,保證所有生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然人享有壹項普遍的基本人權,這是第壹個層面。
第二,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是憲法。這裏有兩個基本概念。壹部憲法保護的是具有中國人和民族特殊地位的自然人,也就是說,只有公民才能享有壹些基本權利。從第二點來看,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憲法沒有列出所有的權利,但特別強調了基本權利。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基本權利和非基本權利。權利的特點是具有基本權利相對於國家權利的益處。如果沒有憲法依據,就不能以立法或不當行使的形式任意剝奪或限制憲法所列公民。這是基本權利不同於公民依法享有的壹般權利的根本點。
第三,憲法采用憲法規定的方式,公民享有壹些壹般的法律權利。壹般法定權利,公民享有壹般法定權利,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法律規定了如何享受這個權利,妳就可以享受這個權利。如果法律規定了壹定的條件,就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只有符合條件才能行使這壹權利。因此,這是公民的壹項壹般的法定權利,不同於基本權利。基本權利不是法律任意剝奪和限制的,壹般權利是法律規定的。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根據國家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不是作為憲法中的壹項基本權利,而是憲法所承認的、公民依法享有的壹項普遍權利。這意味著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可能受到比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更多的法律限制。這是憲法在保護個人權利時的三個權利層次,它構建了壹個憲法權利體系。第二,憲法從五個角度保障個人行使憲法規定的權利。第壹,個人可以根據憲法的規定直接行使權利。憲法第37條規定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第38條規定中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可以作為公民個人直接行使。權利的特征是以排除外來幹涉和侵犯的形式出現的憲法性法律,這主要體現在憲法的自由性上。
個人行使憲法權利的第二個角度是通過組織。很多個人權利是不能自己行使的,必須依賴壹定形式的社會組織,包括初級社會團體和實際社會團體,還有次級社會組織,比如婚姻家庭,是初級社會團體,每個人都必須生活在其中。憲法有時保障婚姻家庭和人身權利,學校是次要群體。另外,每個人成年後進入社會,以社會組織的形式生活。《憲法》通過維護社會組織的權利來保障個人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這是通過保護婚姻家庭來保護個人權利。此外,憲法第16條規定,國有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現民主管理。這是通過社會組織行使權利,所以我們有時稱之為集體人權。
第三,憲法規定了基於特殊法律角色可以享有的權利。憲法第125條規定被告人有辯護權。這給了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被告的特定辯護權。由於普通公民不進入訴訟程序,這壹條不適用。但是,當妳成為被告時,按照憲法的規定,妳可以獲得這種權利。這項權利是普遍的,但它是為壹種特殊的法律作用而確定的。另壹部憲法第74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許可,在法定的會議期間,應當予以逮捕或者審判。”代表的個人職權不是普通公民的權利,而是基於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
第四,他們可以作為壹個特殊群體享有權利。憲法保護個人和壹些特殊群體的權利。例如,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老人、婦女和兒童是特殊群體。如果妳屬於這個特殊的群體,權利是可以得到保護的。憲法第五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和歸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這些都是從保護特殊群體來保護個人權利的。
第五,以職業身份為特征來規定個人可以享有的權利。就是有工作,享受特定的憲法權利。第四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勞動者有休息權,不是個人,是勞動者有休息權,但恐怕沒有這個權利。
憲法從以上五個角度保障個人可以依照憲法的規定行使相關權利。我們可以看到,憲法在規定個人權利的時候,和刑法、民法、行政法是不壹樣的。
c最後,當憲法規定保護個人權利時,有三種方式規定個人行使法律的方式:
第壹,憲法權利和義務相統壹。就是妳在行使憲法權利的同時,又必須履行憲法義務。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只是不能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賦予妳憲法權利,就相當於履行憲法義務。這是壹種絕對的統壹,不像在民法當中,債權和債務必須是具體的統壹。從第52、52、53、54、55和56條開始,我國憲法規定了五項基本憲法義務。這壹憲法義務並不意味著壹個人如果享有憲法權利就只能履行壹項義務。不,它對應的是壹個人作為壹個整體應該履行的憲法義務。因此,我們實現了憲法權利和義務相統壹的原則。
第二,每個個人在行使憲法權利時,都必須按照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的原則行使憲法權利。《憲法》第51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每個人都可以根據憲法行使個人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不能妨礙國家和社會集體的利益,也不能妨礙其他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在行使憲法規定的憲法權利的過程中,每個公民個人都具有平等的權利和性質,不得享有特權。人人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沒有特權。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所有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或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憲法》第5條第5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意味著,任何人在行使憲法賦予的個人權利時,都是在行使與其他人相同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享受別人享受不到的憲法特權。
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的原則、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的原則、權利平等、無特權的原則是個人依據憲法享有憲法權利的三種方式。
綜上所述,我上面提到了憲法是如何保障個人權利的。它基於保護個人權利的三個層次、五個角度和三種方式。在保護個人權利時,它明顯具有不同於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特點。這也是為什麽每個網民在學習憲法的時候都非常關註的原因。憲法如何保護公民權利?憲法什麽時候能幫我?我如何行使我的憲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