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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需要壹份關於憲法保護人權的文件。

憲法權利包括人權和公民權,人權的主體是人,公民權的主體是公民。憲法中的人權包括: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自由是人權的核心;作為人權目標的人的尊嚴;作為人權保障的上訴權。公民權是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它屬於個人,但它針對的是國家的生活,需要許多公民共同行動才能行使。人權是憲法權利的基礎,公民權利以人權為基礎。公民享有的生命權和自由權是作為“人”而非“公民”享有的。人權,民權,憲法權利,憲法權利的字裏行間,有壹個大寫的“人”。這個“人”是獨立的人,是自由的人,是有尊嚴的人,而不是被奴役或被壓迫的人。這個人不僅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有意誌自由,不僅活著,而且活得有尊嚴。這種“尊嚴”不是來自任何人的恩賜,而是來自他(她)是壹個任何人都無法改變的“人”。為了防止外界侵犯他們的人權,他(她)們願意與同類建立壹個公民體來調整彼此的權利;為了防止這個* * *機構侵犯其人權,他(她)要求享有作為* * *機構成員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因此,作為個人的權利,憲法權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作為“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權,二是作為公民“壹員”所享有的公民權利。憲法雖然是國家的根本法,但也是關於生活在這個國家的個人作為“人”或“公民”所享有的權利的法律。它調整“個人”與“國家”的關系,確立並保障“人”或“公民”在國家中的地位。第壹,憲法中的人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屬於全人類,無論承認與否。人們僅僅因為是人就享有這些權利,而不管他們在國籍、宗教、性別、社會地位、職業、財富、財產或任何其他種族、文化或社會特征方面的差異。“[[1]]如生命權、生存權、健康權、安全權、財產權、訴訟權、信仰權、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基本人權”是最低限度的人格利益,是主體作為“人”存在的必要條件。主體享有的其他利益必須以“基本人權”為基礎。“[2]人權在憲法之前就存在,憲法只是承認人權,而不是產生人權。憲法的目的是要求國家保護人民的自然權利。無論憲法是否存在,這些天賦人權都是客觀存在的,不以憲法的意誌為轉移。相反,它們成為衡量惡憲法與善憲法的標尺。不管有沒有國家,人們都享有這些與生俱來的人權。即使將來國家滅亡了,只要人類存在,這些天賦人權就永遠伴隨著人類存在。從道德的角度來看,人權是人類超越國家的“優越”權利。憲法只是宣示客觀存在的人權,把存在於自然法中的人權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表現出來,使被納入憲法範疇的人權成為國家的“中間”人權。雖然人權先於憲法而存在,但將人權憲法化意義重大,使人權具有了相對於國家而存在的特性。洛克首先提出的那種“作為獨立於任何組織的個人的人權”,也就是自然權利,之所以被納入“憲法權利”,是因為它體現了限制性框架的壹個方面,而存在政治組織這壹簡單的事實使得這壹限制性框架非常重要。[3]筆者認為,憲法中的人權主要包括以下四個層面。(1)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人至少要生活,這需要生命權(《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和食物權(《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等權利。如果這種生存不僅僅意味著動物的生存,它還需要經濟和社會權利,如健康保護和社會保障(《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要得到關心和尊重,壹個人首先要被看作是人,是社會的壹員。不被奴役、虐待或遭受其他不人道和侮辱性待遇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四和第五條)是對所有社會成員的最低保障”。[4]生命權是生命權和壹切權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是第壹“人”的權利。沒有生命就沒有“人”,也就沒有生命權和其他權利。生命權的基本性質甚至可以延伸到所有動物甚至植物。從倫理的角度來說,壹切生物都有生存的權利,這也是人類熱愛動物,保護植物,追求生態平衡的原因。這種對生命的敬畏,體現了人類對自然規律的敬畏和尊重。然而,法律意義上的生命權的主體僅限於人。當人類把愛護動物、保護植物的行為納入法律關系時,是把動植物作為客體而不是主體來保護的。因此,法律意義上的人的生命權與動物的生命權有質的區別,人的意義上的生命權僅指“人”的生命權。除了生命權之外,生命權還包括維持生命及其質量的健康和安全權、維持生存的財產權甚至現代的工作權、受教育權和社會保障權。”上帝命令人類繁衍後代,他本人應該給予所有人類使用食物、衣服和其他必需品的權利——這些原材料是上帝為他們提供的如此豐富——而不應該使他們的生存服從於壹個人的意誌”。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這個權利是任何國家、任何政府、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的。”上帝從來沒有給任何個人這樣的主權。”“對於其余不承認他的主權,不服從他的意誌的人類,他們可以隨意餓死。”“上帝在創造了人類和世界之後,是這樣對人類說的——即他指示人類使用生存所需要的東西,並通過他的感情和理性賦予他“自我保存”的手段(就像上帝通過他根植於低等動物的感情和本能達到同樣的目的壹樣)。[5]目前,我國社會普遍關註的農民權益問題、下崗職工再就業問題、礦難頻發問題、假貨泛濫問題,在全社會引起了很大反響,因為這些問題涉及到人們的生存權、最基本的溫飽和健康需求。民主國家有義務保障生存權這壹最基本的人權,但在威權社會,國家沒有義務保障“每個人”的生存權,每個個體的生存基本處於自求多福的狀態。只有當人們普遍出現生存危機(如饑荒)時,國家才有義務提供救濟。[6]但是,現代國家有義務滿足每個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即使對於犯了罪的人,國家也不能拋棄他們。工作權雖然是壹項上升的權利,但它被擠入憲法權利體系,因為就業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謀生”手段,所以它與生存權密切相關。雖然我們不否認有人把就業當成壹種精神享受,有人認為自己的職業是謀生和利益的完美結合,但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就業首先是生存的需要,屬於生存權而非精神享受。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生存手段主要依賴於勞動就業權的實現。相比之下,傳統社會的主要謀生手段是財產權。例如,早期憲法通常將“生命、自由和財產”三項權利並列。“人對壹切事物的‘財產權’是基於他對自己生存所必需的或對自己生存有用的事物的使用權。[7]土地、房屋和家禽。在現代憲法中,財產權仍在生存權中占據重要地位,但與過去相比,就業權已成為更重要的謀生方式。同樣,受教育權是壹項憲法權利,因為它與生存權(不僅僅是壹種文化權利)密切相關。在現代社會,沒有受過良好教育的人很難實現自己的勞動權,教育程度往往與就業機會成正比。這說明新時代賦予了生存權新的內容。今後,隨著社會的發展,生存權的內容可能會發生變化。例如,受教育權的重要性可能會逐漸上升,環境權等新權利可能會被擠入憲法權利。/guojia fa/080413/11484535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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