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規範、倡導、鼓勵、教育、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評估通報,組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宣傳、表彰等工作。第六條網信、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公安、應急管理、民政、自然資源、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環衛衛生、生態環境、文化旅遊、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工會、共青團、婦聯等職能部門和其他群眾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要求,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和行業規範,引導公民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宣傳。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其工作人員應當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規範和倡導第八條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堅定理想信念,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等文明行為規範。第九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和傾倒汙水;
(二)不在樓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不在室外拋擲物品;
(三)不隨意搭建、隨意懸掛、塗寫、粘貼和刻畫;
(四)不損壞公共區域的設施設備、花草樹木、綠地;
(五)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稭稈和雜物;
(六)不在禁止區域進行露天燒烤活動;燒烤經營活動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七)不占用道路、公共廣場晾曬物品;
(八)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汙染水體的活動;
(九)違反規定不燃放煙花爆竹的;
(十)不隨地焚燒或拋撒金錢、紙張等祭品;
(十壹)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十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乘客和嬰幼兒讓座;
(二)愛護公共交通工具和設施,不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
(三)行人應當遵守交通規則,按照規定過馬路,不得跨越、傾斜或者擅自移動、損壞道路隔離設施;
(4)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時,應在道路右側行駛。在道路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行駛,不得逆行行駛或者占道行駛,不得違規載人載物。
(五)文明駕駛車輛,在人行橫道前減速或者停車,主動避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駕乘人員不向車外拋擲物品;
(六)有序停放車輛,不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出口、消防車道和無障礙設施,不長期占用道路、公共區域免費停車位,不占用殘疾人專用停車位;車輛臨時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十壹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1)在公共場所舉止文明,不大聲喧嘩,依次排隊等候;
(二)不占用醫療衛生機構綠色窗口和通道,尊重醫務人員和醫療法律,配合醫療活動,遵守醫療秩序;
(三)遵守旅遊管理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不得損壞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旅遊設施和其他旅遊資源;
(四)遵守飼養畜禽和寵物的有關規定;
(五)參加和觀看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文化體育活動,服從現場管理;
(六)文明上網,理性表達,不利用網絡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七)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占用道路或者穿越大門;
(八)開展商業宣傳、集會、廣場舞等活動,使用的高音喇叭、音響等設備不得超過國家標準;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