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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為,及時高效解決自然資源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法治自然資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指導和監督行政復議工作。第三條自然資源部對全國自然資源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本規定所稱行政復議機構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法制機構。

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委托其下屬機構承辦與行政復議有關的事務性工作。第五條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議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復議案件,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政治素質、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忠於憲法和法律,廉潔奉公,忠實履行職責。

首次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第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並定期組織培訓,保證其每年參加專業培訓不少於36小時。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保障行政復議工作的經費、設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八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決定執行情況和典型案例進行統計、分析和通報,並向上壹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復議信息管理系統,提高案件辦理、檔案管理、統計分析和便民服務的信息化水平。第九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本部門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評優表彰和幹部使用的重要依據。第十條行政復議機構統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機關其他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移送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進行登記。第十壹條行政復議機構收到申請人的批評、意見、建議、申訴、控告、投訴等信訪請求後,應當將相關材料轉送信訪紀檢機構,告知申請人並做好記錄。第十二條行政復議機構認為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不明確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

補正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需要變更和補充的具體內容;

(二)需要更正的材料和證據;

(三)合理的補正期限;

(四)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後果。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補正材料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復議期限內。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壹)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補充通知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

(二)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或通知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

同壹申請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重復提出同壹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重復受理。第十四條被申請人不服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申請行政復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壹)請求提供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請求公開申請人已經知道的政府信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並答復;

(二)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作、收集政府信息和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處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和答復;

(三)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的;

(四)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和答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不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書面答復、證據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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