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程序法方面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引起必要訴訟的情形包括:
1.掛靠關系中的掛靠方與被掛靠方是同壹訴訟當事人。
《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以集體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同壹訴訟當事人。
2、個體工商戶與實際經營者不壹致應視為* * *與當事人不壹致。
《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營業執照登記的所有人與實際經營者不壹致的,所有人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被告。
3.個人合夥中的合夥人是共同訴訟人。
《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七條規定,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是* * *訴訟的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準的註冊名稱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註冊名稱。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壹名代表,推選出的代表由全體合夥人簽發。這種情況必須與合夥組織區分開來。《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有壹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組織。區分個人合夥和合夥組織的關鍵在於三點:壹是合夥組織是否合法成立;二是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後,是否各自出資形成合夥組織的獨立財產;第三,合夥組織是否有壹定的組織架構。以上三個條件同時滿足的,合夥組織應為當事人;否則,該合夥人應當作為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
4.企業法人分立的,分立的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第五十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的,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被分立的企業視為共犯。
5.在借款業務介紹信和合同專用章的關系中,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為* * *共同訴訟人。
第五十二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為* * *共同訴訟人。因為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等。實際上是借用法人的名義,此時,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必然形成不可分割的權利義務關系。
6、保證* * *與訴訟當事人的關系
第五十三條規定,因擔保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同時主張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保證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除外;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可以只將保證人列為被告。
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的形式未作明確約定時,推定為壹般保證責任。
7.繼承關系中未被壹起起訴的其他繼承人,與原告同* * *處理。
第五十四條規定,繼承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原告* * *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也沒有明確放棄其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與原告歸為* * *壹類。當然,如果部分未被共同起訴的繼承人對爭議遺產享有遺囑繼承權,則享有遺囑繼承權的繼承人應當作為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2)實體法中的規定
1和* * *與侵權案被告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賠償權利人以侵權人為被告起訴某* * *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以侵權人為被告的其他* * *為被告。賠償權利人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告放棄請求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 * *與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2.住宿、餐飲等經營活動發生的糾紛。
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的,由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賠償權利人對安全保障義務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確定的除外。
3.幫工活動引發的糾紛
第13條規定,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幫助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權利人請求幫助勞動者與被幫助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這個時候,被幫助的勞動者和被幫助的勞動者都可以算是* * *訴訟當事人。
4.動產質押引發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6條規定,質權人向出質人和質押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質權人和質押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質押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質押債權的債務人。
5.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擔保引發的糾紛
《擔保法解釋》第124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案件,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 * *與被告共同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擔保的除外。
6、債務人與擔保人同為被告* * *人。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128條規定,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保證人應當作為被告* * *參加訴訟。同壹債權有兩物擔保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必須* * *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不合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
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有必要為* * *與當事人建立壹個強制追加制度。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補充必要的訴訟參與人,對不符合條件的補充申請,應當依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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