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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最規範最完整的公訴意見書

被告:AAA,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漢族,浙江省諸暨市人,大學學歷,原系浙江省九峰酒廠(以下簡稱九峰酒廠)廠長,因本案於2006年8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漢族,浙江省金華市人,小學文化,浙江省九峰酒廠原副廠長,因本案於2001年8月3日被逮捕。

案由:貪汙、受賄、行賄。

起訴號:武檢(2002)第72號

審判長和審判員:

被告人AAA、BBB貪汙、受賄、行賄壹案,今天在這裏依法開庭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規定,受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以國家檢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公訴意見如下:

1.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5、157條,法庭調查合法、公正。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並據此出示了各種犯罪事實的證據。這些證據都是偵查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取得的,並且經過了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質證,並被法庭記錄在案。

從公訴人引用的證據來看,被告人AAA、BBB貪汙、受賄壹案的犯罪事實包括被告人AAA的任職文件、單位工程的批文以及與陳建民簽訂的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情況及財務明細賬、私人別墅的各種付款憑證等書證,還有、陳培明、陳辯護等證人證言證實。更多證據請看證據清單。

以上證據合法、充分,證明被告BBB在被告AAA擔任九峰酒廠副廠長、廠長(1998 . 8)期間,在浙江省金華市發生嚴重交通事故,由九峰酒廠司機張國平駕駛,以公車私用為由要求AAA承擔交通事故責任。BBB在AAA的簽字下,於1999年7月5日從九峰酒廠財務部領取車輛補償款20萬元,構成貪汙罪,系共同犯罪。

上述證據還證實,被告人AAA在1997至2000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九峰酒廠項目承包人陳建民為AAA建造別墅支付的設計費800元,勞務工資8000元,建築許可證費3429元,6元,鋁合金窗費8055元;AAA公司在九峰酒廠委托承包的廣告業務中,兩次收受陳賄賂人民幣45000 * *元。這些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此外,在1994、11、1996年底,被告人BBB為承攬金華啤酒廠啤酒渣收購業務,向金華啤酒廠廠長肖根元行賄兩次。2000年3月,被告BBB承包的珍珠池因壹艘行駛中的油輪泄漏而受到汙染。為獲得賠償,向原金華縣公安交警陳春輝行賄人民幣4000元。這些行為也有證人肖根元、陳春輝的證言證實,構成行賄罪。

第二,本案被告人的定性和適用法律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罪。同壹條第三項規定,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共同貪汙的,以* * *論處。顯然,本案被告人AAA作為國有企業九峰酒廠廠長,符合身份,與被告人BBB共同貪汙九峰酒廠20萬元。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AAA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AAA收受、陳等人為其辯護的財物,為其謀取利益,應認定為受賄。

被告人BBB為承攬金華啤酒廠啤酒渣收購業務,於1994年6月11日和1996年6月1日兩次向肖根根行賄人民幣* * *元。2000年3月,為獲得珍珠塘汙染賠償,金華縣原交警陳春輝受賄人民幣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行賄罪的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顯然,被告人BBB符合要求,構成行賄罪。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已構成起訴書指控的犯罪。我們在此請求合議庭充分考慮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根據各被告人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性和認罪態度,作出公正判決!

公訴人的公眾意見暫時發表在這裏。

檢察官:XXX XXX

2002年8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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