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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沖擊文物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範圍認定。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的壹級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走私國家禁止的三級文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未成年人”。

走私國家禁止的文物不能確定文物等級的,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處罰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可以按照走私文物的價值定罪處罰。走私文物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文物價值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文物價值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第二條盜竊壹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

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應當按照被盜文物的價值定罪量刑。第三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造成五處以上三級文物損壞的;

(二)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壞的;

(三)造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嚴重損壞或者流失的;

(四)多次損毀或損壞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本體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拒不執行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停止侵犯文物的行政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第四條未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和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重要近現代史跡、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的本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

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造成名勝古跡嚴重破壞或者損失的;

(二)多次損毀或者損壞多處名勝古跡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拒不執行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停止侵犯文物的行政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故意損毀風景名勝區內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壹款和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定罪量刑。第五條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第六條出售或者收購、運輸、存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禁止的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

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倒賣三級文物的;

(二)交易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二)倒賣五件以上三級文物的;

(三)交易金額在25萬元以上;

(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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