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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走私武器彈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輕微”:

(壹)走私二支以上不滿五支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槍支的;

(二)走私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二千五百發,或者其他槍支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三)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進行走私活動,或者利用走私的武器彈藥進行犯罪的;

(四)走私60毫米以下各種口徑的常規炮彈、手榴彈、槍榴彈,數量分別或者合計不滿五枚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走私發射火藥子彈的槍支壹支或者發射壓縮氣體等非火藥子彈的槍支五支以上十支以下的;

(二)走私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超過本規定規定的最大數量,但不足最大數量五倍的;

(三)走私口徑60毫米以下的各種常規炮彈、手榴彈、槍榴彈,或者數量合計五枚以上不滿十枚,或者口徑60毫米以上的常規炮彈數量合計五枚以下的;

(四)達到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數量標準,屬於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進行走私活動,或者利用走私的武器、彈藥實施犯罪等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走私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槍支,數量超過第壹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最大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彈藥,其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壹枚以上殺傷力巨大的非常規炮彈的;

(四)達到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數量標準,屬於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進行走私活動,或者利用走私的武器、彈藥進行犯罪的。

走私其他武器彈藥,構成犯罪的,參照本條各款規定的標準處罰。第二條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稅則》和《禁止進出境物品清單》的有關規定確定。第三條走私槍支零部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成套槍支的零部件按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的零部件按每30支壹套槍支計。第四條走私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以走私彈藥罪定罪處罰。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為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量化標準的五倍。

走私報廢或者不能組裝使用的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屬於廢物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走私廢物罪定罪處罰。

彈頭、彈殼是否屬於前款規定的“報廢或者無法組裝使用”或者“廢物”,應當由國家有關技術部門進行鑒定。第五條走私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仿真槍、管制刀具,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適用本解釋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六項、第七項、第二項的規定。

走私仿真槍經鑒定為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第六條走私假幣,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的,或者數額在二百張以上不滿二千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未成年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走私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或者數量在二千件以上不滿二萬件的;

(二)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壹款規定的標準,走私的假幣流入市場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走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二萬件(件)以上的;

(二)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標準,屬於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假幣流入市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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