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解讀:這部法律是關於著作權客體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同時,條例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組織他人創作,提供建議、物質條件,或者其他輔助活動,不視為創作。”可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是自己的創作;2、必須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的創造;3.它有壹定的表現形式;4.依法不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本章第四條所述)。由於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司法解釋對作品獨創性的解釋不明確,壹般認為,作品的獨創性只要求作品是作者自己選擇、挑選、整理、設計、綜合的結果,並不要求作品具有較高的文學、藝術或科學價值,與創作水平無關。
這次著作權法的修改,相應地增加和改變了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內容,比如增加了雜技作品和建築作品。本條規定的作品表述,逐條解釋如下:
1,文字作品。根據1991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頭作品。同樣,根據實施條例,口頭作品是指即興演講、講座、法庭辯論等沒有任何物質載體,以口頭語言創作的作品。
3.音樂、戲劇、民間藝術、舞蹈和雜技作品。根據實施條例,音樂作品是指交響樂、歌曲以及其他有詞或者無詞的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作品;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舞臺表演作品;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和表情表現出來的作品。還有雜技藝術作品,由於我國雜技藝術資源豐富,在著作權法修訂時將雜技藝術作品確定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等藝術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對上述作品的表演,表演者在傳播作品中支付的創作報酬,通過鄰接權即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受著作權法保護。
4.藝術和建築作品。根據實施條例,藝術品是指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工藝美術,只保護工藝美術中具有創造性的造型或者藝術圖案,不保護制作中的那部分工藝;只保護實用藝術品中的創造性造型藝術,不保護日常生活中的實用功能。第壹項新技術和第壹個具有實用功能的實用產品可以受到其他相關法律的保護。原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建築作品的保護。在與舊著作權法同時實施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建築”在藝術作品的定義中被列為壹個分類,但其對應的表述卻很模糊: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原有法律將建築本身作為藝術品進行保護,而將工程設計圖、模型、產品設計圖作為單獨的著作權客體進行保護。這部法律修改時明確規定,建築作品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美術和建築作品列為第四項,而占建築作品數量較多的工程設計圖紙和建築模型列為第七項: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仍作為單獨的對象予以保護。可見,我國立法者對建築作品範圍的界定僅指建築本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建築物的形式和外觀沒有獨創性的設計元素,那麽它們就不能成為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建築物本身,其構成材料和施工方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5.攝影作品。根據實施條例,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儀器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原來的著作權法把攝影作品和美術作品放在壹起,作為壹種作品來保護。《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壹款將“攝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定義為文學藝術作品的壹種。因此,在修改這部法律時,攝影作品將被視為壹個單獨的項目。
6.用類似拍電影的方式創作的電影和作品。這是指由壹系列相關的圖片或伴音組成的作品,可以用機械裝置展示和播放。該條款采用《伯爾尼公約》的表述,將包括動態攝影在內的作品描述為“電影攝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攝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取消了原著作權中的“電視、錄像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根據實施條例,工程設計和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是指為施工和生產繪制的圖紙和圖紙的文字說明。著作權法保護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樣及其說明,僅指以印刷、復印、翻印等方式使用圖樣及其說明,不包括根據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樣及其說明建造、生產工業品,後者的使用受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根據規定,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是指地圖、電路圖、解剖圖等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圖形或者模型。模型作品是指按照實物的形狀和結構按比例制作的物體,如建築模型。
8.電腦軟件。這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受著作權保護的軟件必須是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固定在壹個有形的物體上,也就是說,計算機程序已經相當穩定並永久固定在某壹載體上,而不是壹個瞬間感知、復制和傳播的程序。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是指除上述八種著作權客體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著作權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