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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

第壹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適用民法第壹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並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壹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第二條多次轉讓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壞,屬於機動車壹方的責任,最後壹次轉讓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許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被許可的,應當與被許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四條拼裝車、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其他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多次轉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讓與人和受讓人都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於機動車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六條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者損害,當事人請求試乘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試乘人員服務提供者的賠償責任。第七條當事人請求公路經營管理者對因公路管理養護缺陷造成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公路經營管理者能夠證明已經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養護義務的。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民法通則》第壹千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第八條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施工,造成道路缺陷、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九條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損害,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七編第四章的規定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條機動車壹人以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七十條、第壹千壹百七十壹條、第壹千壹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二。賠償範圍的確定第十壹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所稱人身傷亡,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造成的損害,包括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七十九條、第壹千壹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各種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財產權益造成的損失。第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

(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責任認定第十三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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