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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中國最常見的行政合同

目前,我國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這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與相對人簽訂的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相對人,相對人按合同規定支付出讓金,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合同的履行。使用者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利用土地,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有權糾正、處罰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作為發包方,承包企業作為承包方簽訂的國有企業合同。很多人把這個合同當成經濟合同,其實是行政合同。

3.公共征收補償合同。

公共征收補償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相對人財產並給予補償的行政合同。目前,此類合同廣泛應用於城市建設、交通和鐵路、水利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此有明確規定。

在公共征收補償合同中,征收是單方行政行為,即征收是行政主體的單方決定;但行政賠償部分是行政合同的範圍,即如何賠償、如何確定賠償金額,必須與相對人協商後約定。

4.國家科研合同。

國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機關與科研機構就國家資助、科研機構提供的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簽訂的協議。

國家科研合同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技術開發、轉讓等民事合同。他們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往往以完成壹項關系國計民生的科研技術項目的開發為目標。政府牽頭參與,與科研機構簽約,政府提供資金支持。科研機構完成項目開發後,向政府交付成果。?

5.農村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是我國最早的行政合同,但至今仍沒有法律法規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主要以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進行調整。

6.全國訂購合同。

國家訂貨合同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國防和國民經濟的需要,與相對人簽訂的訂購有關物資和產品的協議。

國家訂貨合同不同於民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主導作用。對方必須認真完成合同規定的具體事項,不得拒絕,但雙方可以就費用和方式進行協商。

目前,我國軍用物資及其他相關國防物資的訂購壹般都是以訂購合同的形式進行。

糧棉煙收購合同是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與農民簽訂的,國家提供優惠條件、保證收購,農民向國家支付糧棉煙價款的協議。

7.公共* * *項目合同。

公共* * *工程合同是行政機關與施工企業簽訂的為公眾利益建設公共* * *設施的協議。如國道、飛機、橋梁建設,大型供水、供電、供氣工程。

簽訂公共* * *工程合同是為了完成壹項公共* * *設施,行政機關與施工企業簽訂的建設宿舍的合同不屬於公共* * *工程合同。

8.政府采購合同?

9.行政機關委托的科研合同

10.公共征用合同

此外,行政合同還包括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計劃生育合同、交通安全保障合同、資源環境保護合同、人員聘用合同等。

擴展數據

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合同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壹)行政需要原則

行政機關不能隨意訂立行政合同,必須是出於行政需要。換言之,行政需要是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合同的基礎。這種需要不壹定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也可以由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結合具體情況決定。

總之,行政合同的訂立既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又要照顧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既要嚴謹謹慎,又要大膽創新。

(二)不超越管理權限的原則

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合同,不得超越自己的職權範圍。否則為無效合同。任何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進行行政活動,都有其法定範圍,即職權合法。行政合同雖然不同於壹般的行政行為,但都必須遵循這壹基本原則。

(3)內容必須合法。

行政合同不得約定國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事項,行政機關不得就這些事項與行政相對人訂立行政合同。

參考行政合同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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