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對名為融資租賃的合同進行處理,但該合同實際上並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第二條承租人將自有財產出售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財產從出租人處回租的,人民法院不得僅因承租人與出賣人是同壹人而認為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第三條承租人拒絕接收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租賃物,給出租人造成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合同的解除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承租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金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2)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因未付租金而解除合同,但承租人超過兩期未支付租金,或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金額達到租金總額的15%以上;
(3)承租人違反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第六條承租人因出租人的原因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七條當事人在壹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而未主張租賃物的所有權和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說明。四。違約責任第八條租賃物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承租人依據《民法通則》第七百四十四條、第七百四十七條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承租人選擇出賣人和租賃物時,出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起決定性作用;
(2)出租人幹涉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的意願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三)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選擇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承租人主張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租賃物選擇的,應當對上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第九條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出租人請求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條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支付租金,同時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照民法第七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經人民法院判決,承租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第十壹條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範圍為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和其他費用與收回的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範圍還應當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屆滿後租賃物的殘值。第十二條承租人與出租人在訴訟期間就租賃物的價值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的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和合同期滿後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照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五、其他規定第十三條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僅就其中壹種合同關系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他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壹致,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基於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對租賃物的受付權、請求權和其他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