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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主觀題2019法學考試(10.7)

案例:高(男)與錢(女)在網上相識,後發展為網戀關系。其間,錢某知道高某的壹些秘密,以沒錢開店為由,騙取高某現金20萬元。

見面後,高某對錢某的長相很失望,相處不久後覺得她性格古怪,決定斷絕關系。但錢百般糾纏,最後以公開隱情相要挾,要求高賠償500萬元。借口籌錢,實際上是打算除掉錢。

後高某找到認識錢某的密友夏某、宗某,* * *試圖將錢某誘騙至壹湖邊小屋內,先將其擊昏,後將其投入湖中溺死。事後,高送給夏、宗各20萬元作為報酬。

按照事前的分工,宗某發微信引誘錢某到湖邊小屋。但宗某得知錢出事後害怕被抓,打電話給高某說:?我不想再被牽扯進來了。壹天網戀十天。嗯,也不要殺她。?高大怒道:?妳太不忠誠了,算了,別管我!?宗某立即給錢某打電話,打算讓其出艙,但錢某手機關機。

高某和夏某到船艙後,高某找機抱錢某,夏某掐錢某脖子。錢某無法掙紮後,兩人都誤以為錢某處於昏迷狀態(其實已經死亡),於是準備將壹塊石頭綁在錢某身上,扔到湖裏淹死。此時,夏也突然後悔了,對高說:?算了,就教訓她壹頓吧。?高說:?好了,妳完了。妳走吧!?夏走後,高把石頭綁在錢身上,發現錢已經死了。為了毀滅證據,高把錢的屍體扔進了湖裏。

高返回機艙時,發現錢的LV手提包(價值5萬元),內有現金5000元、身份證及儲蓄卡壹張。高把現金據為己有。

三天後,高將LV包送給了前女友尹。尹發現包不是新的,沒有包裝。問:?是被偷了還是被騙了?高說:?不要問包是哪裏來的。我這裏還有壹張儲蓄卡和身份證。身份證上的人和妳很像。妳拿著卡和身份證去銀行櫃臺取錢後,所有的錢都是妳的。?雖然尹不知道全部的真相,但他可以猜測包和卡很可能是高的犯罪所得。但出於對金錢的熱愛,他收下手提包,冒充錢某從銀行櫃臺取出2萬元。(2015/星期四/星期二)

問題:

請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和刑法原理,分析高、夏、宗、尹的刑事責任(要求註意說明理由,可以同時回答不同意見和理由)。

參考答案

考點* * *是同罪;犯罪的中斷;故意殺人罪;盜竊;掩飾、隱瞞犯罪事實的;信用卡詐騙

回答

(壹)高的刑事責任

1.高對錢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既遂或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否成立想象競合,取決於如何預先處理構成要件的實現。

答1:雖然構成要件的結果提前發生,但勒殺本身具有迫在眉睫的致人死亡的危險。可以斷定,殺人是在勒頸時犯下的,在開始時就存在故意。因此,高應對錢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回答二:高和夏掐錢的脖子,就是想把錢弄得不省人事。他們沒有意識到掐脖子的行為會導致錢的死亡,即缺乏既遂的故意,所以不能對故意殺人罪的既遂負責。他們只能認定高的行為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

2.關於拿走錢某手提包及5000元現金的性質,關鍵在於如何認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壹:高對錢某的手提包及5000元現金實施侵占罪,理由是死者生前未占有其財物,故手提包及5000元現金屬於遺忘物。

答二:高以死者生前繼續占有該財物為由,對錢的手提包及現金5000元實施盜竊。高的行為屬於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己有的盜竊罪,以盜竊罪定罪。

3.將錢某的儲蓄卡和身份證交給尹某提取2萬元。

答案1: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因高某並未盜刷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使用他人拾得的信用卡取款,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教唆尹某冒用,故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

回答二:構成盜竊罪。因為高某是盜刷信用卡,盜刷信用卡並使用,無論是自己直接使用還是第三方使用,都應認定為盜竊罪。

(二)夏的刑事責任

1.夏某參與殺人情節,掐錢某脖子,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夏某以與高某相同的理由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

2.因錢某死亡,夏某的行為是導致錢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宗某的刑事責任

宗某參與* * *,將錢某引誘至湖邊小屋,並設故意殺人罪。宗某雖無後發行為,但其前發行為與錢某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未脫離犯罪關系。宗某雖給錢打了電話,但中止未能有效阻止結果的發生,犯罪中止不能成立。

尹的刑事責任

1.尹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客觀上,該包裹屬於高某的犯罪所得,尹某的行為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行為;尹意識到可能是高的犯罪所得,所以有條件知道。

1.尹某冒充錢某取出2萬元的行為性質。

回答1: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尹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完全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回答二:構成盜竊罪。尹雖未盜刷儲蓄卡,但意識到儲蓄卡可能被高某盜刷並使用。屬於* * * *的繼承性犯罪,應以盜竊罪論處。

本題難點包括同罪的犯罪中止、既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因果關系的誤解、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牽連犯、事後不能處罰的行為。

1.***成立同壹犯罪,犯罪中止不僅要求放棄犯罪行為,還要求脫離* * *犯罪人之間的關系,有效防止結果的發生。因此,共犯僅僅離開犯罪團夥去制止自己的行為是不夠的,必須有效地制止其他共犯的犯罪行為。

2.關於因果關系的誤解問題,有具體符合說和法律符合說。根據具體整合理論,應該具體分析。行為人在沒有故意殺人的情況下勒死他人,造成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是否出於謀殺而故意殺人?死屍?行為屬於客體,不能未遂,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根據法律符合論,行為人出於謀殺故意實施謀殺,受害人最終死亡。行為人的行為整體上構成故意殺人罪,對因果關系的誤解不影響行為的定性。

3.死者的財產是否有人所有,在學術界有爭議。與此相關的,是侵占罪與盜竊罪之爭。如果妳認為死者的財產還是主人,即屬於其繼承人,那麽非法占有其財產就構成盜竊罪。如果將死者的財物認定為遺失物,則非法占有財物構成侵占罪。

根據法律規定,盜刷信用卡並使用,構成盜竊罪而非信用卡詐騙罪。盜用、使用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個考點和把死者的財產據為己有的行為也形成了兩種觀點。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常見考點,主要考察事後未受處罰行為的理論,即掩飾、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本案中,尹某掩飾、隱瞞的對象是高某的犯罪所得,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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