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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我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各種廢棄物,包括廢金屬、廢電子產品、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原料(橡膠、塑料、動物骨骼、毛發等)。)和廢玻璃,它們已失去全部或部分原有使用價值,經回收處理後可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堅持保護環境、防止汙染、改善市容、有利於維護公眾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原則。第五條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鼓勵公開公平競爭,規範運作,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第六條市、縣(市)、區供銷社負責本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制定並實施回收行業的產業政策、標準和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縣(市)、區再生資源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縣(市)、區再生資源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和經營廢舊金屬項目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汙染的監督管理。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規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違法占用道路、私設網點和影響市容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商務、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範管理。鼓勵各行各業和居民積累和出售再生資源,提倡和支持再生資源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第八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組織,接受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的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壹)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行業自律規範並監督實施;

(三)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和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五)負責組織對再生資源經營者的相關培訓。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可以制定行業規範並監督實施,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第九條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其場地和位置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場地建設和設施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

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前,應當征求主管部門的意見。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其選址、場所、場地建設是否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和網點建設規範提出意見。第十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產業發展規劃,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十壹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到市再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其中,從事廢舊金屬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者,必須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每年年初向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歇業、停業、合並、搬遷、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辦理工商變更和註銷手續,同時應當自辦理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再生資源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三條社區應當按照城市規範設置再生資源回收亭;新建住宅區應預留再生資源回收亭用地。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設立再生資源臨時回收站(點);臨時站(點)應當征得場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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