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訴人在不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撤回申訴;
(二)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
(三)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
(四)其他應當終止審查的情形。
1.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抗訴請求後五日內答復申請人。妳可以看看他們有沒有違規。如果他們違規,可以向檢察監督部門反映;
2.壹般來說,如果不支持抗訴請求,在判決生效後,可以繼續向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部門提出申訴,要求進入審判監督程序(即生效後的抗訴);
3.友情提醒:通常情況下,妳的抗訴請求會經過公訴部門甚至檢察委員會集體研究,才會做出不抗訴的決定。檢察院不支持妳的抗訴。通常,有充分的理由。妳可以要求他們舉行聽證會,但基本上妳不能改變不抗議的決定。我們知道,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不服壹審判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那麽,檢察院不支持抗訴怎麽辦?今日華旅。com整理了以下內容來回答妳的問題,希望對妳有所幫助。檢察院不支持抗訴怎麽辦?它可以看到是否違法。如果違法,可以向檢察監督部門反應。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
(a)申訴人在不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撤回申訴;
(二)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
(三)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
(四)其他應當終止審查的情形。第二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決定終止審查的案件,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終止審查決定書》。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抗訴決定:
(1)原告在原審中未能承擔舉證責任;
(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違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於當事人在訴訟中沒有提供的新證據。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的法律確有錯誤,但處理結果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不大的;
(五)原審違反法定程序,但不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不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不予抗訴決定書,並將終止審查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人民檢察院對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1。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比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不清或者有錯誤,認定事實所使用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不壹致、證據相互矛盾,判決與證據不符的。2.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性質不準確,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量刑畸輕畸重,重罪輕,輕罪重。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犯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比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回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回避。沒有為盲、聾、啞、未成年被告人或者依法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等指定辯護律師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壹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新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1.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壹審開庭前或者庭審中提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壹審開庭前或者庭審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