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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案件可以提起反訴嗎?

法律主觀性: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訴訟解決繼承糾紛時,符合壹定條件的,被告可以對原告提起反訴。(1)本訴訟被告與本訴訟原告之間的身份決定了只有本訴訟被告才能向本訴訟原告提起反訴。如果妳不是這個訴訟的被告,如果妳是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妳無權反訴。(2)必須在本次訴訟過程中提出。這個訴訟就是法院已經受理了這個訴訟,法院還沒有受理這個訴訟,訴訟程序還沒有啟動,沒有辦法提起反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反訴壹般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以免出現證據突擊,延誤訴訟。如果法院認為超過舉證期限的反訴應當合並審理,必須重新指定舉證期限。(3)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訟的法院提起,受理本訴訟的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反訴是在本次訴訟過程中提出的,應當與本次訴訟的訴訟程序壹並審理。所以反訴只能向受理這個訴訟的法院提起。管轄權是法院對具體訴訟行使管轄權的前提,因此被訴法院必須對反訴擁有管轄權。但考慮到訴訟經濟原則,上訴法院可以基於牽連管轄或被申請人管轄取得對反訴的管轄權。也就是說,上訴法院只要不違反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等強制性規範,對反訴就有管轄權。(4)反訴應當適用與本訴訟相同的訴訟程序,以便本訴訟的訴訟程序合並審理。如果這個訴訟應該適用簡易程序,反訴應該適用普通程序,那麽兩個訴訟就很難合並,反訴也就沒有意義了。(5)反訴與本訴訟之間必須有關系。既然設立反訴制度的目的是用同壹訴訟程序解決兩個相關的民事糾紛,以節省時間和費用,防止裁判沖突,那麽反訴的對象就必須與本訴訟的對象有牽連,才能達到上述目的。所謂牽連關系,是指兩者之間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聯系。法律含義包括同壹法律關系和相關法律關系:前者,原告要求交付買賣標的物,被告要求支付價款或者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後壹種情況,原告基於所有權要求被告交付其占有的動產,被告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其對該動產的質權。反訴與本訴訟存在關系,需要加入審理,通過反訴可以達到抵消或追加本訴訟請求的目的。近年來,在英美法的影響下,反訴含義的要求逐漸放寬,逐漸讓位於當事人的同意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對於壹些沒有達成牽連關系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希望合並審理,法院認為合並審理有利於提高效率,那麽也可以適用這壹制度,將本次訴訟和反訴合並審理。法定繼承的大致思路是:1。壹是確定是否有遺囑,無遺囑或有遺囑但遺囑無效或未處分的遺產,作為合法繼承處理。2.確定死者的遺產。在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時,要註意將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其生前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區分開來,將被繼承人生前合法擁有的財產與其委托、經營、出租的財產區分開來,還要註意被繼承人生前本應合法但實際未能占有的財產。3.確定繼任者的範圍和順序。細數依法應當得到遺產的繼承人和應當得到正當繼承的非繼承人,排除沒有繼承權的親屬、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和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在分析中要註意幾個問題:案件中喪偶的兒媳、女婿對公婆、公婆是否有繼承權;寡婦再婚的繼承權、胎兒的繼承權、已婚女兒的繼承權、代位繼承的繼承權。4.確定繼承人是否有個人債務。如果有,應該先從遺產中償還。這裏註意區分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和被繼承人生前為家庭生活所欠的債務。屬於後者的,由繼承人承擔。繼承糾紛案件屢見不鮮。如果符合條件,繼承案件的壹方也可以提起反訴。這是法律規定的,但是還需要滿足很多條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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