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質量有問題可以拒付工程款嗎?
小張想重建房屋,於是找到包工頭小李,雙方簽訂了房屋建築合同。
小李帶著壹群工人開始施工。施工結束後,小李離開了工地。
因工程款未結清,小李將小張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6萬余元。
小張辯稱,工程款未結清是因為小李所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墻體存在較大裂縫,因此小張提起反訴,要求小李賠償其損失3萬余元。
法院認為,小張與小李簽訂的房屋建造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小李按照合同組織人員給小張蓋房子。施工完畢後,小張應按合同約定向小李支付工程款。
小張訴稱小李所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但未申請評估鑒定。法院根據審判情況確定其損失。
綜上,法院判決小張支付小李工程款6萬余元,小李賠償小張損失1萬元。
法官的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房屋建造合同有效,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
也就是說,小李給小張蓋房子,小張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但小張辯稱房屋質量有問題,在訴訟中未進行鑒定,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損失。但是,墻有裂縫,這是客觀存在的。小李也承認,只是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壹致,所以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了小張的損失。
法官提示
業主與施工方簽訂的建築施工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履行。業主應按合同約定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不會因為房屋質量問題免除其付款義務。
在農村房屋建築合同糾紛案件中,容易因工程質量問題引發糾紛。
壹般來說,審判實踐中常見兩類質量問題,即影響工藝藝術外觀的微小缺陷和影響住宅使用標準的壹般問題。法院可以根據其嚴重程度責令施工方限期修復,也可以結合壹般市場價格考慮修復費用。對影響居住安全和質量標準的重大問題,要結合專業房屋質量鑒定進行鑒定。
司法實踐中,房屋質量鑒定費用較高,往往超過建設方主張的未付工程款數額,鑒定程序往往到此為止。所以房主無法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在舉證困難的情況下,房主本人要承擔舉證不到位的責任。
02
施工方主張增加項目沒有證據,法院難以支持
王東和李四簽訂了建房承包協議,李四同意給王東建房。
李四按要求組織人員進場施工。施工完成後,李四沒等驗收就退出了工地。
雙方未能就工程款支付達成壹致後,李四訴至法院要求王東支付工程款65438+萬余元。
王東辯稱,李四主張的部分工程款是協議範圍外的施工內容,李四沒有做,事後找了別人做。
法院認為,王東與李四簽訂工程承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李四按約定完成了施工,王棟應支付相應的工程款。
關於添加,雙方沒有就添加達成書面協議,雙方在訴訟中也很難就添加達成壹致。王棟拒絕承認李四主張的增建部分,但王棟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的由他人另行建設的部分。
考慮到李四未經施工驗收退出、王東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未保留證據等因素,法院僅支持李四增建部分50%的工程價款。
法官的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壹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本案中,王東與李四應當就施工增建問題達成壹致意見,並在施工前訂立合同。
但王東、李四對施工增建未明確約定,雙方事後未能達成壹致,法院只能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和本案情況認定。
法官提示
農村建房過程中,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在施工過程中可能會有合同以外的施工內容,稱為“加法”。
基於良好的信任,施工方與業主未能就附加部分形成書面協議,也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伏筆。
對此,提醒建設方和業主,雙方應就建設過程中產生的附加項目的建設內容、價格、質量等進行明確的書面約定,否則日後發生糾紛卻無法提供證據,將很難得到法律支持。
03
房主改建圍墻時被鄰居阻攔怎麽辦?
甲和乙是鄰居。
甲的房子在東邊,乙的房子在西邊。
甲想重建屋內的圍欄,但在施工過程中被乙阻攔。
甲於是將乙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乙不得阻礙甲在自己家中重修圍墻。
b辯稱,A對圍欄的改造不僅在其宅基地範圍內,而且部分圍欄占用了公共道路,影響了交通。
法院認為,甲方對其房屋內的圍欄進行改造符合法律規定,乙方不得阻撓,但無證據證明甲方對該道路上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故對其超出宅基地範圍重新修建圍欄的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乙不得阻止甲在其宅基地內重建圍欄。
法官的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排除危險。
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相鄰所有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甲方對其宅基地範圍內的圍欄進行改造是合法的圍欄改造,任何其他人不得阻止或妨礙權利人行使財產權。
但甲方對道路上的圍欄進行改造已經超出了宅基地的範圍,甲方對道路上的圍欄進行改造不合法,故法院對甲方對道路上的圍欄進行改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為避免糾紛,村民在行使建房、改造圍欄等不動產權利時,應註意以下三點:
第壹,權利的行使應在宅基地使用權的範圍內,不得超過四個區域;
二是在行使權利時,不得對其他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不得妨礙他人的權利,同時應當方便相鄰權利人的排水和通行;
第三,蓋房子前盡量提前和鄰居溝通協商好,避免矛盾。
04
建築商受傷誰承擔賠償責任?
2018,張某承接趙某的建築工程,楊為張某雇傭的工人。
在建築施工過程中,楊在沒有任何防護設備和施工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受傷。
楊花了3萬多元的醫療費來治療傷勢。
因楊某與張某未能達成賠償協議,楊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8萬余元。
張某辯稱,他對楊的受傷也有責任,不應該讓我賠。
本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雇傭楊某為其工作,楊某在勞動活動中受到傷害。
因張某作為雇主,在施工過程中未給楊配備任何防護用品,在施工現場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張某作為雇主,對未盡到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但楊在施工作業中未註意自身安全,存在壹定過錯。他也應該對壹些損失負責。
最終,法院判決趙某賠償楊各項損失5萬余元。
法官的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屬於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本身遭受損害的情形。因張某未給楊某配備防護用品,在施工現場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張某對楊某的損害存在過錯。
但楊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安全註意義務,也存在壹定的失誤。
最終,法院認定張某對楊某的損失負主要責任,楊某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提示
在建築施工過程中,承包方對施工方負有壹定的安全義務,應對施工現場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為特殊工種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未履行相應義務的,視為有過錯,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承包商可以向保險公司為施工方申請意外商業保險,分擔風險,減少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