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第四條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分則規定的,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可以根據民法典分則的規定進行判斷和推理。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定案的案件,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二。追溯適用的具體規定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施行前,因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而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第七條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壹條、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第八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合同無效,適用民法典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第九條在民法典生效前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確認格式條款效力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第十條民法典施行前,壹方當事人未通知對方直接提起訴訟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合同。但是,因民法第五百八十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的例外情形之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的,適用民法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十二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保理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六章的規定。第十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壹的。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遺贈人有《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之壹,對受遺贈人是否喪失受遺贈權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第十四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無人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但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經處分遺產的除外。第十五條當事人對民法典施行前書面立遺囑人所立遺囑的效力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民法典施行前遺產已經處理的除外。第十六條民法施行前,因受害人自願參加某些危險性文化體育活動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第十七條民法施行前,為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采取扣押被侵權人的財產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第十八條民法典施行前,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對搭便車者造成損害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第十九條民法典施行前,因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建築物上的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而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三。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第二十條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在民法典施行後繼續履行的,民法典施行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