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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保護、開發和利用漁業資源,促進漁業生產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水域從事水產養殖、采集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以及其他漁業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以養殖為主、養殖與捕撈加工並重、因地制宜、各有側重的方針。依靠科學技術,積極發展水產養殖,增殖和保護資源,合理組織捕撈,努力發展加工,統籌規劃,加強管理,搞好服務,大力發展漁業生產。第四條發展漁業生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切實保護水環境。第二章漁業監督管理第五條雲南省農牧漁業廳是本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漁業工作。州、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漁政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漁政檢查員。

州、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管轄範圍內,在洱海、滇池、撫仙湖、程海、星雲湖、杞麓湖、異龍湖、大屯海、瀘沽湖、陽宗海等重點湖泊和紅河、瀾滄江、怒江、瑞麗江、大盈江、金沙江、南盤江等重點河流設置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第六條各級漁政檢查員分別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名,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發給國家統壹印制的漁政檢查員證。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漁政監督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監督檢查漁業法律法規的實施,宣傳貫徹國家漁業生產方針政策;

(二)監督管理漁業資源的增殖、保護和合理利用,協助有關部門維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珍稀水生動植物;

(三)核發養殖證、捕撈證,收取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四)維護國家、集體和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漁業糾紛和違反漁業法規的案件,維護漁業生產秩序;

(五)依法行使漁政監督管理職權。

水利、公安、邊防、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環境保護、航運等部門應當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漁業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全省漁業監督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江河、湖泊、水庫、塘壩、池塘等漁業水域,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行政區劃實施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漁業水域,按管轄範圍分別實施監督管理。

漁業行政管理中的涉外事項,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第九條。群眾性護漁組織應當在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下,依法開展護漁管理工作。第三章水產養殖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有計劃地利用適合養殖的湖泊、水庫、塘(壩)和水田,發展水產養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大型開發生產和服務設施建設、主要體現社會效益的漁業資源增殖和保護措施以及引進培育優良品種和推廣應用新技術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支持和優惠。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重視漁業技術的推廣,組織有關單位加強科學研究,搞好優良品種的培育和推廣,提供水產養殖技術服務。第十壹條國家投資的全民所有的河流、湖泊、水庫、塘(壩)、運河等水面,可以指定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從事養殖生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

集體所有土地上集體投資修建的水庫、塘(壩)、池、渠等水面,歸投資者集體所有、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條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水面、集體所有的水面和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集體所有的水面,可以依法由省內外集體或者個人承包,也可以以其他經營形式從事養殖生產。國家指定由國有漁場、養魚站、國有墾殖場、養殖場經營的水面,由經營單位使用和管理。

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時,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第十三條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核發養殖使用證。跨縣水域養殖使用證由相關縣人民政府按照管轄權限核發。

集體所有水面的養殖使用證,由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向其所屬的鄉、鎮人民政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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