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嚴格區分各種賬戶的性質。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企事業單位存款賬戶分為基本賬戶、壹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各地要嚴格按照上述賬戶的性質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戶條件清理開戶。
二。建立基本賬戶的原則和規定
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下列原則自主選擇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開立基本賬戶:
(壹)有相對固定的存貸款或長期的銀企合作關系;?
(2)貸款規模較大的銀行;?
(三)銀企性質接近,有利於對口服務;?
(4)銀企距離近,方便辦理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企事業單位選擇銀行開立基本賬戶。?
金融機構不得違反下列規定為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賬戶:
(壹)信用社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範圍為國有大中型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賬戶。?
(二)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財務公司以及銀行所屬的房地產信貸部、國際業務部、信用卡部,不得違規為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賬戶或其他賬戶。
三是積極推進基礎賬戶清理工作。
企事業單位建立基礎賬戶,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這是今年下半年的壹項重要任務。各行各業要統壹思想,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切實做好這項工作。
人民銀行各級分行、分局要向企事業單位和商業銀行宣傳建立基本賬戶的意義、原則和方法,提高認識,積極配合基本賬戶的清理工作。
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選擇建立基本賬戶的原則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規定的時間,向選擇建立基本賬戶的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審核簽字後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頒發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在清理規範基本賬戶過程中,未選擇銀行開立基本賬戶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發生爭議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協調並作出裁決:
(壹)未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企事業單位,可按照本通知二、三、四項原則確定基本賬戶開戶銀行;
(二)企業、事業單位從銀行取得貸款時,應當確定其在借款銀行的基本賬戶;?
(三)企業、事業單位在多家銀行獲得貸款,應在貸款余額最大的銀行開立基本賬戶。貸款余額為0995年65438+10月65438+清算日起的平均貸款余額。
各銀行要加快賬戶清算的步伐和進度,在壹家銀行的營業機構建立本地區企事業單位的基本賬戶。尚未開展賬戶清理工作的地區,要立即行動,摸清底數,在此基礎上開展清理,建立企事業單位基礎賬戶;正在清理的地區,要加快進度,盡快建立當地企事業單位基本賬戶;在已經清理的地區,人民銀行要及時組織對企事業單位建立基本賬戶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清理質量,防止走過場。今年下半年,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集中清理地級以上城市大中型企業賬戶,並在年底前確保完成本地區大中型企業基本賬戶建立任務。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應對轄內基本賬戶的建立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和總結,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應對檢查、驗收情況寫出書面總結。賬戶清算工作較快的地區,應在1995 10結束前向總行提交書面總結;清算工作進展緩慢的地區,應在1996 1.05前書面報送總行。
在各地檢查驗收的基礎上,總行將進行重點復查。對清理做得好的要表揚,對走過場的要通報批評不夠重視。
四、加強企事業單位賬戶管理。
基本賬戶建立後,為防止其他存款賬戶被變相用作基本賬戶,鞏固賬戶清理成果,必須加強各類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管理。
在基本賬戶已基本建立並已發放開戶許可證的地區,中國人民銀行將發布公告,規定自確定之日起,未發放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的賬戶不得作為基本賬戶使用。
實行年檢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各級行和商業銀行應每年對企事業單位基本賬戶的設立和其他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進行壹次檢查。此外,人民銀行各級行應定期檢查其他存款賬戶的使用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要堅決糾正,嚴懲不貸。為加強對基本賬戶設立的檢查和管理,銀行應在本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的賬戶頁和印鑒卡上標註“基本賬戶”,以區別於其他類型賬戶。
進壹步建立和完善賬戶申報制度。銀行撤銷基本賬戶,開立或撤銷壹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必須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在大中城市,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編制和分發的計算機報送程序或規定格式,通過發送磁介質(軟盤)或聯網方式向人民銀行報告開戶和銷戶情況。已頒發全國統壹代碼證的地區,銀行在為企業單位申請開立各類賬戶時,應查驗代碼證,登記單位代碼。
中國人民銀行要建立和完善賬戶管理檔案數據庫,利用數據庫監控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類型賬戶的情況,為在基本賬戶開戶的銀行提供企事業單位開戶信息,幫助銀行掌握開戶企事業單位的資信情況,加強信貸、結算監管和現金管理。
五、嚴格處罰違反賬戶管理的行為。
人民銀行各級行要切實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和監督,嚴格按照《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和以下規定處罰違規開立各類賬戶的行為:
(壹)銀行違反規定為企事業單位開立各類賬戶的,限期註銷,並處以每戶5000至1,000元的罰款;以壹般存款賬戶作為基本賬戶的,限期改正,並按現金支付數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壹般存款賬戶余額超過企業、事業單位在銀行的貸款余額的(到期歸還貸款時除外),超過規定期限後,按超過部分每日加收萬分之七的滯納金;貸款歸還後,銀行仍允許企事業單位繼續使用壹般存款賬戶的,應限期銷戶,並處以5000至1,0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屢查屢犯者,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管理人員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二)違反規定為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賬戶或其他存款賬戶的財務公司、銀行的房地產信貸部、國際業務部、信用卡部,責令限期撤銷,並按每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拒不撤銷的,應當停止該金融機構辦理結算業務。
(三)企事業單位將銷售款項轉入其專用存款賬戶的,除責令其將款項轉回基本賬戶外,並處以5千元至1萬元的罰款。企事業單位弄虛作假騙取銀行開立基本賬戶的,對其處以2萬至5萬元罰款,並限制其註銷。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