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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實施條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法釋[1998]第15、1998年6月11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0998年7月8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為保證執行程序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就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幹問題作如下規定。

壹.執行機構及其責任

1.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需要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工作。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的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

(三)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四)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授予的追償債務的債權文書和物品;

(五)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六)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由審理案件的法院負責執行。

4.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執行。復雜、疑難或者被執行人不在本院管轄範圍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執行程序中重大問題的處理,應當經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行長批準。

6.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或者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仲裁裁決是否有不予執行的理由。

7.執行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視聽設備和警用裝備,保證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

8.執行公務時,執行人員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公務證件,並按要求著裝。必要時,司法警察應當參與。

正式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統壹頒發。

9.上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機關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二,執行管轄權

10.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地方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11.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證據保全申請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執行。

12.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並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並執行;證據保全申請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

13.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4.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根據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5.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16.人民法院之間因執行管轄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有相同管轄權的上壹級人民法院裁決。

17.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應用與轉移的實施

18.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執行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

(三)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含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五)債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6)屬於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管轄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提出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壹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為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法院移送執行機關執行。

20.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員應當將口頭申請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外國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執行申請書。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締結的司法互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

(三)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或者受讓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交權利繼承或者受讓人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者證件。

21.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或者仲裁協議。

申請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經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文本。

22.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

委托代理人放棄或者變更民事權利,進行和解或者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2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交納申請執行費。

四、執行前的準備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認定

24.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25.執行通知書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

26.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及時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

27.人民法院執行非訴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機構調取案卷材料。

28.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

人民法院有權在執行過程中調查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狀況,可以對調查所需的材料進行復印、復制或者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

29.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到人民法院進行詢問。

30.被執行人拒絕提供人民法院要求的有關其財產狀況的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搜查。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財產和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箱、櫃被責令打開但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打開。

動詞 (verb的縮寫)貨幣支付的執行

32.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包括其分支機構、營業所、儲蓄所)、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銀行存款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33.金融機構擅自解凍人民法院凍結的資金,被凍結的資金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被轉移的資金。逾期未收回的,視為金融機構在被轉移資金範圍內以其自有財產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4.被執行人是金融機構的,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但可以凍結、劃撥在本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以及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營業場所。

3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責令其交出存款憑證。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其存款,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具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向人民法院繳納或者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36.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提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者提取。

37.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擅自將被執行人的收入支付給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不追償的,裁定其在已支付的金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8.被執行人沒有支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裁定書應當送達被執行人。

前款措施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執行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將裁定書副本送達有關單位。

39.查封、扣押的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價值。

40.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他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拍賣、變賣財產的所得,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用於清償申請人的債權。

41.動產應當加蓋印章。不便加蓋印章的,應當張貼公告。

對查封有產權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產權證交由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時也可以通過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等方式封存。

既未向有關行政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未加蓋印章、張貼公告予以查封,不得對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2.對扣押的財產,可以責令被執行人保管。如果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辦公財產對其價值沒有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承。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43.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查封的財產,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管。保管人不得使用扣押的財產。

44.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處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5.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變更被執行人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價格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拍賣。

財產不能委托拍賣、不宜拍賣或者當事人約定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處理或者自行組織拍賣。

47.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48.被執行人自行申請變賣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應當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以合理價格成交,並控制變賣價格。

49.被執行人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完畢後,必須立即清理款物。

委托拍賣或者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應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過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返還被執行人。

50.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上述權利有登記機關的,還應當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提交人民法院保全。

對前款所列財產權利,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措施。

51.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有關企業應得的股息或者紅利並由有關企業支付給被執行人,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支付給申請執行人。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有關企業預計應當支付的股息、紅利,並禁止有關企業在股息、紅利到期後支付給被執行人。期滿後,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企業撤銷,並出具撤銷回執。

52.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股份),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強制被執行人轉讓,或者直接拍賣、變賣處理,或者將股份直接補償給債權人,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業的投資權或者股權。

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凍結的,應當通知相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過戶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權。

54.被執行人在其法人獨資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轉讓,以清償其對申請人的債務。

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拍賣、變賣或者轉讓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權或者股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或者股權,以轉讓所得向申請人清償債務。

55.經合資、合作企業另壹方同意並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被執行人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份可以轉讓。

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股權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且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保護合資對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有關企業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書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紅利,或者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被凍結股權轉讓手續,致使被轉讓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已支付的股息、紅利或者被轉讓股權的價值範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不及物動詞財產的交付和已完成行為的執行

57.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隱匿或者非法轉移原物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確實已經變質、毀損、滅失的,應當責令折價賠償或者按照標的物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58.有關單位或者公民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協助通知書後,配合被執行人轉移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不恢復的,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

59.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拍賣、變賣或者裁定以物抵債後,需要由現所有人交付給買受人或者申請執行人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和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60.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對可以就地履行的行為,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他人完成,完成上述行為所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對於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被執行人經教育仍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阻礙執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六。補充條款

137?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院此前作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未涉及的事項,按以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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