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組織、指揮和管理職權,強令他人違反規定工作的;
(二)以脅迫、脅迫或者恐嚇手段強迫他人非法經營的;
(三)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第六條有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壹百三十五條、第壹百三十五條之壹、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對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下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壹百三十五條、第壹百三十五條之壹、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主要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並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第八條安全事故發生後,報告責任人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延誤事故救援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之壹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造成事故後果擴大,造成壹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壹,導致事故救援不能及時有效進行的:
1.決定不報、緩報、謊報事故,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緩報、謊報事故的;
2.事故救援過程中擅離職守或逃跑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銷毀遇難者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銷毀、偽造或者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和其他證據;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造成事故後果擴大,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傷,或者五百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以暴力、脅迫、命令等手段阻止他人報告事故的。,從而造成事故後果擴大;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