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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的名義》涉及的法律問題

《以人民的名義》涉及的法律問題

自《人民的名義》開播以來,該劇引起了公眾的廣泛熱議。《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參考消息》等多家主流媒體對該劇的播出給予了高度關註,發表了100多篇報道。其中,人民日報評論《以人民的名義為例》認為,“劇中震撼人心的反腐畫面,是驚心動魄的反腐敗鬥爭的藝術再現。以人民的名義是反腐的動力,也是反腐的意義所在。”。就連國家廣電總局也罕見地發文稱贊了這部劇。

1.蔡成功將大豐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將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擁有的股權為質押標的設立的質押。也就是說,蔡成功作為大豐廠的股東,有權將其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但蔡成功將大豐廠的全部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大豐廠40%的股份屬於大豐廠員工,蔡成功只擁有大豐廠60%的股份。

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蔡成功在未經工人授權的情況下,無權處分工人擁有的大豐廠40%的股份。同時劇中反復提到,如果蔡成功不能按時還款,大豐廠的股權將歸山水集團所有。如果蔡成功與山水集團的質押合同中約定了該協議,則屬於典型的液體,根據《物權法》第211條的規定,該協議無效。

從公司法和擔保法的角度來看,如果質權人以股權進行質押,當債務清償期屆滿,出質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就會涉及質押執行的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清償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權利。質押股權無論是協議轉讓還是拍賣、出售,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即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擔保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應當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蔡成功要想質押大豐廠的全部股份,不僅要取得持股員工的同意和授權,還要在程序上召開股東會,並得到全體股東半數的同意。但蔡成功並沒有大豐廠員工持股的真實授權,也沒有召開股東會。因此,蔡成功將大豐廠的股份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無效。

由於蔡成功將大豐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無效,法院不能將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退壹萬步講,即使蔡成功將大豐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法院也不應該直接將股權判給山水集團。只能確認質押合同的效力,要求蔡順利履行約定。至於質押的強制執行,在法院的審判階段是解決不了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商將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因此,法院不能直接將股權判給山水集團。

2.大豐廠向山水集團借款6000萬元過橋。日息4 ‰是否受法律保護?

日利率為千分之四,折算成年利率為144%(民間說法為月息12分錢),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在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4%(月息2分)。顯然,4 ‰的日利率(每年144%,每月1.2美分)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大值。

那麽,年息24%以上(月息2分)的利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護呢?不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月息3分)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超過年息36%部分(每月3分)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民間借貸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每月2分),受法律保護;超過年利率24%(每月2分)且不超過年利率36%(每月3分)的利息不予返還,未支付的利息不予支付;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不僅不需要支付,還可以應借款人的要求退還。

簡單來說,大豐廠向山水集團借款6000萬利息。由於大豐廠未向山水集團支付利息,大豐廠按最高年利率24%(每月2分)向山水集團支付利息。

3.韓棟省反貪局和荊州市公安局同時對蔡成功立案偵查,主要是誰?(誰有權對蔡成功立案,韓棟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還是靖州公安局?)

韓棟省反貪局隸屬於韓棟省檢察院,檢察院的偵查權僅限於貪汙賄賂罪、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公民人身權利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立案偵查。按理說,荊州市公安局有權對蔡成功進行調查。檢察院沒有偵查權,因為荊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蔡成功進行偵查,而檢察院以受賄罪對蔡成功進行偵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了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就可以成為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該陰謀造成2人重傷,38人輕傷,轟動世界。行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也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我們律師認為,拋開蔡成功和侯亮平(小)的關系,因為調查主要是荊州市公安局進行的。

第四,放高息的人為了要貸款,把蔡成功的鑰匙狗籠關了三天三夜,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定性?

放高息的人為了要貸款,把蔡成功關在鑰匙狗籠子裏三天三夜,非法限制了蔡成功的人身自由。他們不僅非法拘禁蔡成功三天三夜,還采取了將蔡成功關進狗籠的侮辱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5.侯亮平作為具體的辦案人,是否應該回避對蔡成功的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由於蔡成功出生在侯亮平的童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其他關系,侯亮平作為具體辦案人,應當退出對蔡成功的審理。

6.韓棟省荊州市光明區公安分局局長以傳喚為名監禁大豐廠工會主席鄭西坡是否構成打擊報復罪?

傳喚證是公安機關通知違法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時間、地點出庭的措施。如果被傳喚到案後,調查違法或犯罪事實確鑿,嫌疑人將被拘留。經調查沒有違法犯罪事實,或者證據明顯不足的,公安機關必須立即釋放。召喚時間最長為24小時。到了鄭西坡被傳喚證傳喚回公安局的程度,經查,沒有違法犯罪事實,但鄭西坡被強制穿上囚衣,關進了看守所。這不僅嚴重違反了刑事程序(拘留必須出示拘留證),也侵犯了鄭西坡的個人權益。

刑法中沒有報復犯罪,對應的罪名有:誣告陷害罪203條;254 .報復陷害罪;第三百零八條打擊報復證人罪。報復陷害罪只針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檢舉人,報復證人罪只針對證人,而鄭西坡不屬於上述五類,不存在誣告陷害。因此,雖然行為程度嚴重違法,但不構成上述三類犯罪。

7.鄭西坡之子鄭勝利在網上瘋狂發帖,指出公安局無故以深夜傳喚的名義逮捕鄭西坡,隨即在網上引起熱議。維權是合法的權利嗎?還是涉嫌構成犯罪?

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鄭勝利在網上瘋狂發帖,引起網絡熱議,雖然所發信息可能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轉發500次以上;但鄭勝利發帖信息真實,不涉及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所以不足以構成犯罪。

8.大康書記要求為大豐廠指派兩名法律援助律師,幫助大豐廠向山水集團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股權糾紛,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要求?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顯然,大豐廠與山水集團的股權糾紛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

九、趙東來到公安醫院訊問蔡成功,要求蔡成功按照他給的紙條上的話再讀壹遍,所獲證據是否可以排除為非法證據。

如果趙東來要用蔡成功給他的紙條上的話作為證據,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條,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非法言詞證據予以排除。

但趙東來只是想根據他給的紙條上的文字,得到蔡成功朗讀的錄音,以便從技術上鑒定蔡成功的聲音是否與陳海電話錄音中保存的記者聲音壹致。也就是那個曾經判斷蔡成功是否錄下陳海電話的記者。從這個角度來說,趙東來讓蔡成功看他給的紙條上的字,取得的證據並不違法。

X.鄭勝利與張寶寶取得假結婚證,以結婚為名騙取鄭西坡20萬元,是否構成犯罪,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既遂。

鄭勝利、張寶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試圖通過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辦理假結婚證)騙取鄭西坡20萬元,屬於詐騙行為。但鄭勝利和張寶寶的作戰計劃被張寶寶無意中泄露,被張西婆識破了他們的詭計(鄭西婆已投入20萬元新大豐廠的股份),鄭勝利和張寶寶騙錢的目的沒有實現。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鄭勝利、張寶寶雖有詐騙行為,但未騙取財物,達不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詐騙罪。

XI。李達康通知民政局的朋友在他家與妻子歐陽靖簽署離婚協議是否合法?雙方離婚生效嗎?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規定,“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李達康通知民政局工作人員去他家與妻子歐陽靖簽署離婚協議,這不符合法律程序。然而,離婚才是李達康和歐陽靖的真正含義。雙方都提交了相關材料。雖然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雙方離婚行為的效力,即雙方離婚行為有效。

12.如何定義蔡為湯姆丁(丁)成功購買的錦繡煤礦30%幹股?

蔡成功的行為屬於典型的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物的行為(包括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等。),這涉嫌受賄。犯受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也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3.蔡成功購買的錦繡煤礦投資是否與大豐廠有關?錦繡煤礦的所有權是否應該歸大豐廠所有?

蔡成功投資錦繡煤礦是以大豐廠全部股份為質押向山水集團借的6000萬過橋過路費。從這個角度來說,這筆投資與大豐工廠有關。但錦繡煤礦是蔡成功以個人名義購買的。無論投資款從何而來,錦繡煤礦的所有權都應歸蔡成功和丁二人所有,二人領取幹股,與大豐廠無關。

十四、鄭西坡組織大豐廠職工支付安置費和自籌資金興辦的新大豐廠性質。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總權益不是均分的,股東權益是以其認繳的出資比例來表示的。股東表決和清償債務時,按照其認繳的出資比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股份公司的資本總額分為每股金額相等的較小股份,股東的表決權按認繳的出資額計算,每股壹票。同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超過50人,保障了公司的封閉性;股份有限公司須有2-200名發起人,股東人數不限。壹個幾百萬人的上市公司的股東,都是公司的股東。新大豐廠股東203人。由此可見,新大豐廠應該是壹家股份公司。

十五、新風廠籌資627萬元,如何為203名員工設置股權結構?公司通常采用股權激勵,即員工持股,來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企業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員工持股主要包括員工直接持股和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

(1)員工直接持股;

目前《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都要求股東人數最多為50人,而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2-200人的限制並沒有限制普通合夥企業的人數。新風車的203名員工已經超過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人數上限,不能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直接持股。

新大豐廠可以讓203名員工以普通合夥的形式直接持股,讓每個股東不僅可以享受分紅,還可以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和決策,讓每個員工融入企業。但是,每個股東的責任和風險都大大增加了。根據《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即使退出合夥企業,也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且在企業運作中,絕大多數事情都要全票通過,操作難度大。

(2)員工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

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有兩種形式,壹種是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壹種是通過合夥間接持股。新大豐廠的203名員工超過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人數上限,不能直接持股。他們可以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有公司股份,參與公司分紅。也就是說,通過在公司外設立公司或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員工可以間接持股。通常公司會選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如果選擇成立公司作為持股平臺,從稅負上來說,會大大增加公司的負擔。持股員工分紅時,公司作為持股平臺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作為員工領取分紅後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形成了雙重稅負。選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對員工和老板都非常有利。先分稅再征稅。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不繳納所得稅,員工領取分紅後繳納個人所得稅。分紅只能交壹種稅。此外,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這減輕了持股員工的責任和負擔。對於老板,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負責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通常是老板,員工是有限合夥人,實現了經營權和出資權的分離。所以對於新大豐廠來說,可以在公司外設立幾個50人以下的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讓員工間接持股,參與分紅,實現利益最大化。轉自藍睿律師事務所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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