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九人紀要》或《會議紀要》)第七部分梳理了商事信托合同糾紛實踐中的幾個爭議問題。
第七部分“商業信托合同糾紛”,從88到96,***9。我列13題,可能更方便理解。
1.事務管理信任和主動管理信任有什麽區別?
“交易管理信托”和“主動管理信托”這兩個概念,大致相當於監管機構提出的“被動管理信托”和“主動管理信托”這兩個概念。
我們基本可以理解為信托通道業務是被動管理型信托,是交易管理型信托。
區分交易管理信托和主動管理信托的關鍵在於受托人是不是信托計劃的真正決策者,或者是不是交易管理信托。在交易管理信托中,受托人的責任和義務壹般要小得多。
2.商事信托糾紛中受托人是否僅限於信托公司?
號碼
還包括按照《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這裏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
對於各種資管產品的法律性質,有各種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是委托法律關系,有的認為是信托法律關系。不同的觀點也導致了法律適用的爭議。有人認為應該適用信托法,有人認為應該適用證券法,有人認為應該將信托法和證券法合二為壹。適用法律不同,會導致審判結果差異很大。
本次會議紀要首先確認了業務信托糾紛的含義,確認其他金融機構開展的資產管理產品符合適用的信托法,是信托關系的特征:“以獲取信托報酬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作為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
3.信托公司募集信托資金後對外投資產生的糾紛屬於營業信托糾紛嗎?
不屬於。
只有信托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才是商事信托糾紛,只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才是信托當事人。信托計劃對外投資行為產生的糾紛,以實際法律關系認定,不屬於商事信托糾紛。
商事信托通常分為要約、投資、管理和退出四個部分,其中要約是商事信托的行為。在信托資金對外交易的法律關系中,信托公司的交易對手可能是買賣、借貸、設立公司、設立合夥企業等。當然,這些法律關系要根據實際的法律關系來確認,但如果壹方是信托公司就不能定義為信托關系,相應的糾紛與投資人無關,也不是營業信托糾紛,可能是借款糾紛,也可能是出資轉讓糾紛。
4.資產收益權是否合法有效?
有效。
事實上,資產收益權並不是《物權法》規定的權利形式,而是金融機構事先創設的權利形式。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實踐中被信托等金融機構廣泛用作轉讓和回購的標的。比如股權、股票、債券、票據、債權、不動產、在建工程等特定資產的用益物權。,而這些用益權往往無法公開轉讓、交付或登記。
會議紀要肯定了收益權作為資產管理業務基礎資產的有效性。
5.分級資管產品中,劣後級換取優先級承諾是否有效?是否合規?
有效,不合規。
會議記錄承認次等受益人有義務向優先受益人補足差額。
實踐中,結構化/分級資管產品中,劣後受益人單方提供增強資金,當資管產品收益不足以支付優先級收益時,劣後份額認購人承諾補足,即承擔補足差額的義務。結構化/層次化安排實際上具有劣後級保證優先的商業效果。
但根據《資管新規》的相關規定,劣後受益人不得保護優先受益人的本金和收益。違反資管新規規定的分級產品,可能會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但不影響合同效力。
6.第三方余額補充、代第三方履行到期回購義務、流動性支持等增信文件是否有效?
有效。
7.第三方余額等增信承諾的性質是什麽?
保證合同關系,除非另有約定。
會議紀要明確,信托合同之外的當事人提供類似的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如第三方余額補償、代為履行到期回購義務、流動性支持等。如果內容符合關於擔保的法律規定,則合同關系被視為得到擔保。
但是,當然也不全是保證契約關系,其內容根據承諾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相應的權利義務。比如代履行、債務參與、單方允諾等不同的法律性質。
8.保證條款還是剛兌條款有效?
無效。但僅僅意味著金融機構的擔保或剛兌條款無效。
贖回有兩種,壹種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向受益人(投資者)作出的贖回承諾,另壹種是劣後受益人作出的保本保息的贖回承諾。
資管新規第二條規定“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支付有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所以對於第壹種,也就是資管產品最重要的紅線之壹,會議紀要認為會認定為無效。而且不是以形式為標準,而是透過本質來考察是否符合保價和公正交換。如果有這樣的承諾,受益人只能承擔投資風險,但可以請求受托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但我們也註意到,監管層對第二類可轉債也有禁止性規定。資管新規第21條規定“分級資管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優先級份額認購人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但在分級資管產品有效性認定的文章中,會議紀要並沒有根據資管新規的規定被認定為無效,而是被認定為有效。說明司法裁判和行業監管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後續內容請關註最高法院《九公民關於審理商事信托糾紛案件的紀要》13(第二部分)的判決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