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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采砂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我市河道采砂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砂石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砂石是指河砂和非河砂。

河砂是指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等)管理範圍內的砂石資源。).

非河道砂石是指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河道兩側堤防和護堤地、水庫、人工水道、蓄滯洪區管理和保護範圍以外的地表和地下砂石資源。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砂石資源開采、加工、利用和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砂石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開采、占用、買賣、出租或者破壞砂石資源。第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及河道管理範圍內砂石資源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河道采砂的統壹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對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河道采砂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安全負責。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非河道砂石資源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河道外砂石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對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砂石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采礦權的設立、延續、變更登記、發證和註銷登記、年檢、儲量審查和備案、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和備案等管理事項,由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稅務、安監、林業綠化、農牧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相關工作。第二章河道采砂規劃第七條河道采砂規劃的編制應當充分考慮河道行洪安全、河勢穩定和生態環境要求,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防洪、河道整治等專業規劃。第八條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采砂規劃,規劃應當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市直屬管理的水利工程和拉薩河幹流河道采砂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有關單位組織編制,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涉及市縣(區)界河及其他界河的采砂規劃,由雙方協商制定,並按權限報批。第九條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對縣(區)砂石資源進行統壹規劃,報上級批準後公布組織實施。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遵循河道疏浚為主,河道采砂為輔,統壹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不具備采砂規劃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分段、分期規劃。

采砂規劃壹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原規劃程序報批。第十條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禁采區和準采區,規劃範圍內有水利工程的,要在其規範規定的保護範圍外劃定合理的控制地帶;

(二)開采期和開采期限;

(三)年度采砂總量、開采深度、長度和寬度、開采控制標高;

(四)礦區采砂方式和采砂機械數量;

(5)廢料的處理方法和場地清理要求;

(6)采砂影響分析。第十壹條下列區域應當列為禁采區:

(壹)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洞、取水、排水、水電站等工程的安全保護範圍;

(二)河道的險工、險段、護堤地和規劃預留區;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重要景觀帶和河流景觀廊道;

(四)道路、鐵路、橋梁、通信電纜、過江管道、隧道等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

(五)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棲息地以及直接影響水生態保護的區域;

(六)邊界不清或有重大權屬爭議的水域;

(七)依法應當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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