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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行政權力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市行政機關行政權力的確定、運行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權力的機關和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行政權力,是指行政機關依法直接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的行政權力,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征收、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權力。第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權力,應當遵循職權法定、簡政放權、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壹致、運行高效、法律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和科學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協調機制。第五條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依法梳理本部門行政權力和責任,編制調整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向發改主管部門申請動態調整權力清單相關內容,公布本部門權力清單。

市、縣(區)審改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權力及相應職責的組織清理、動態調整、監督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查行政權力事項及相應責任事項的合法性,監督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權力意誌。

行政監察機關負責調查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 *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進駐中心行政權力的同步調整和公示,辦理事項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對進駐窗口工作人員的管理培訓和考核。第六條市、縣(區)政府應當組織發改、法制、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等部門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行政權力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梳理本部門現有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包括:項目代碼、項目名稱、項目類別、實施主體、承辦機構、實施依據、實施對象、辦理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責任追究等。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現有行政權力職責進行全面清理,提出增加、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權力的意見,形成行政權力職責清單草案,經評估後報主管部門審查和改革。第九條審改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機關權責清單進行審核,並報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認,形成行政機關權責清單。行政機關不得行使未列入清單的行政權力事項。

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機構,由上級部門審核確認形成的權責清單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便民高效的要求,制定行政權力運行和公共服務流程圖。

涉及兩個以上同級政府行政機關的,應當明確行政權力行使的前後順序;涉及省、市、縣(區)級行政機關* * *配合實施的,應確定各級相關部門辦理程序、審核要求、辦理時限及相互銜接等內容。第十壹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要求申請人委托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技術審查、論證、評估、檢驗、檢測、鑒定、評估、認證、咨詢、檢測等各種有償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作為行政許可的受理條件,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決定。第十二條發改部門應當會同法制、發展改革、民政、財政等部門,全面清理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審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務。行政機關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對通過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加強事後監管能夠解決的事項,以及申請人按要求能夠自行完成的事項,行政機關不得設立中介服務。確需設立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立法程序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建議,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會同編制、發展改革、民政、財政等部門對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論證後,方可設立。

未納入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的中介服務,行政機關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委托有關機構提供技術服務的,應當納入行政權力運行程序,由行政機關委托,服務費由行政機關支付,列入部門預算。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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