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案件不會改變。公安、檢察機關辦案認真負責!準確認定嫌疑人的罪行!法院也會認可的!
其次,在法院的審判中,三個人共同犯罪,而公訴是兩種罪。嫌疑人可能也不滿意!另外,證據並不能證明另壹名嫌疑人犯有盜竊罪!
法院在中間!我以為案子會有轉機的可能性更大!
三名犯罪嫌疑人* * *共同作案,公訴機關兩種罪!好像有問題!另外兩個犯搶劫罪的嫌疑人肯定不會接受!他們對案情的供述,可能會改變盜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認定!
其實真正決定三名嫌疑人命運的是案件本身的事實!如果三名嫌犯確實有兩種罪行。然後,法院會認可公訴機關的認定!否則法院也會改變嫌疑人的犯罪認定!
有沒有變化,要看公安機關調查後移送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卷宗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的,法院不予受理,直接退賠。如果案件轉到法院,大部分都不會改變,偶爾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但是現在的公檢法辦案質量是很高的。如果有問題,檢察院直接退回公安機關調查,永遠到不了法院。能起訴到法院的案件,基本都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案件的定罪性質是以證據、被害人的指控和嫌疑人口為依據的,基本不可變更。妳放心,妳的問題基本可以忽略,很難改變!
我估計妳要講的案例可能是這樣的。3人事先約定實施盜竊。在作案過程中,盜竊行為被發現,其中壹人嚇走,或停止犯罪,或犯罪未遂。另外兩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由盜竊轉為搶劫。
逃逸或者制止盜竊或者盜竊未遂的人只能認定為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兩人可以認定為搶劫罪。
像這樣的案子,到了法院,案子實際上不會有變化。除有新的證據證明以前被認定為盜竊罪的人故意搶劫並實施搶劫,或者該人還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
如果沒有新的證據,法院壹般會采納檢察院的指控,分別以盜竊罪和搶劫罪判處三人。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應當按照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因此,人民法院有權改變罪名。
檢察院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後確定的罪名不壹致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查明的事實定罪量刑,也可以不與檢察院起訴的罪名壹致。
也有可能改變,但開庭後會對檢察院起訴的案件進行詳細審查,充分考慮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我的正當防衛。如果案情和證據發生變化,法院的判決可能與檢察院起訴的不同,這是因為法院行使的是獨立的司法權。至於兩搶壹盜,是因為在盜竊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現兩個人用暴力手段反抗,盜竊變成了搶劫。
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也可能發生變化,法院可能會退回補充偵查。理論上,在法庭調查階段,也可能發現壹些在偵查起訴階段沒有發現的新案件。
當然,在實踐中,法院退回的補充偵查較少。法庭調查階段發現的新案件就更少了。
案件進入法院會有變化嗎?
對於涉嫌觸犯刑律的案件,要經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最終通過法院審判來定案。因為案件當事人在各個司法部門陳述的事實可能不同,而且案件可能會隨著案件的進展而發生變化,幾個部門的取證方式也會不同,對案件也會有影響。所以案件進入審判階段也會影響到案件的變化。(提供法律服務)
先是三個人壹起偷,有的被控搶劫,有的被控盜竊。在這種情況下,盜竊罪可能轉化為搶劫罪,即實施盜竊、詐騙、搶劫,並為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而當場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按照搶劫罪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當然,如果法院審理後認為不構成搶劫罪,可以以盜竊罪判刑定罪。
如果不把補充證據退回檢察院,案件不會變,但定罪可能會變。在辦案過程中,我曾經遇到過這樣的案例。公安局認定壹個罪名,檢察院認定壹個罪名,最後法院又認定壹個罪名。各個機關對犯罪的性質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做出不同的認定,最終應以法院的認定為準。
是可以改變的,取決於證據和律師的辯護策略。